问一个法律问题(关于收养、继承方面的)

有那么一个人,打算自称是我爷爷的养子,进而取得部分遗产
但事实上此人是我爷爷弟弟的孩子,四十多年前全国饥荒的时候放我家寄养(北京),三十年前他回到了亲生父亲身边(广西),偶有来信,近两年又来京打工,间隔或一周,或一月来家里看一眼。没有任何收养手续,只是想当年在我家吃了十几年闲饭而已

这种情况怎么算?
考虑到对方可能会伪造证据(已经有苗头了),我们能否以对方不是共同居住人反驳之?暂不讨论立公证遗嘱(因为老人比较忌讳这个)
1、对方曾经得到过我爷爷奶奶的笔迹,现有迹象证明他在伪造遗嘱
2、对方在和别人聊天的时候曾表示要号称每月都给我爷爷寄钱(当然是假的)

关于一,我认为可以进行笔迹鉴定;关于二,我认为应当让他举证。
我的想法正确吗?

这种人真无耻,好好对他,还养了那么久,一分钱不给就算啦,不感谢就算啦,还反过来要钱.看来他老爸也不是什么好事,我想以前是故意把孩子留给你爷养些日子的,好占便宜嘛.
对于你所说的事,这个你就放心吧,其实答案前面的人已经告诉你啦,不过我还是要说一下.
第一,根本没有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最多也算个寄养.
第二,他在你爷生前对其扶养较多,那么在你爷去世后也可以适当分得部分遗产。
当然,我就建议你爷立一个遗嘱吧.不然的话,就算法律这么说,但是他还会跟你闹的.是否办理公证到不是必须的,只要遗嘱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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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25
当事人与被继承人不是法定继承关系,也没有形成合法收养关系的,不能以养子女名义继承对方的遗产。但如果当事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扶养较多,那么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也可以适当分得部分遗产。
第2个回答  2011-01-25
曾经共同生活或寄养并不必然构成收养关系,是否构成收养关系还是取决于当时双方有无收养送养的意思表示,没有收养的意愿而仅是代亲友抚养子女并不构成收养,那么也就不可能取得继承权。但为避免老人过世后事实无法查清,还是建议应当立遗嘱,是否办理公证到不是必须的,只要遗嘱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1-25
看你爷爷是否承认,再就是是否尽了扶养义务。
第4个回答  2011-01-25
您好,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是按照顺序来的,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的情况下才能产生第二继承人,其次,收养必须要有合法的收养手续,伪造证据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继承法》规定: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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