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07-08
别慌。只要你够胆子跟老师理论,那么老师会乖乖交出手机来! 老师没收你的手机行为违反了国家的四部法律,分别是:《物权法》、《教育法》、《教师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情节严重者算是侵犯你的私隐. 一:《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第四条之规定:手机是你的合法动产,你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 二:《物权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你有权对倾犯你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复原和归还. 三:学校有规定学生不允许带手机上学,却无规定老师可以没收以及扣押手机.因为《物权法》有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个人财产.而学校更没有权利去没收,虽然个别学校是公办学校,但学校再怎么样也只能是学校,永远都不能成为执法单位.而某些学校有规定老师可以没收,此规定与法律相冲,它便是违法规定.照例应该废除. 四:《教师法》并没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力。并且《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中说明,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而《物权法》中的权利,是属于合法权利。 也就是说,这样一来,老师不只违反《物权法》,更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你不只可以拿回手机,还可以向法院诉讼老师这四项罪。 另外,《物权法》中还规定了假若财产在其中损失,你还可以要求侵害人作出赔偿,例如手机价格下降。以上信息真实有效!如有疑问请拨12580转国务院!
第3个回答 2011-06-23
一、检查范文:
今天的XX课上(写课程名),我没有控制住自己的贪玩/贪睡/……的个性,就不自觉地XX(写罪名),在此过程中,XX(写领导的级别及姓名)发现了我的这一严重错误,并及时地对我进行了指出和纠正。
现在想起我当时的行为,可真是千般懊恼,万番悔恨。在目前的情况下,尤其是xx期间(可写什么大检查、百日活动之类),我利用这宝贵的学习时间来XX,真是极其不该。这样的行为,不但使对教员/老师的不尊重,对我们这个集体的不负责,更是对自身的要求不严,约束不够。这不但使教员/老师对我产生了极为不良的印象,同时也令教员/老师对我们整个XX这个集体留下了极坏的印象,使我们的集体在校园内丢了脸,掉了队。在校内进行“……”(特别活动名,如“百日安全大检查”之类)的时候,我竟犯了这样的错误,使我们的这个集体的形象受到极大损坏,究其根本,谈其关键,在于平日里我一罐对自己放松要求,放低标准,从而导致了自己在不经意间再次犯错,,违法了队/班规,破坏了队/班纪。
我的这一行为,对不起XX,对不起XX,……(写领导级别或姓名,按级别从高到低写,最好全部写到,但切忌一定要从高到低写)。
如果自己平时能像其他同学一样,向骨干/班干部多学习,对自己要求严格,对自身提高标准,想必就不会犯下此类严重错误。
世上是没有后悔药的,事已至此,多说无意,唯有以此教训为诫,以此事件为警,借作此次检查为契机,从现在起,提高对自身的要求,加强自我约束,强化自身责任感,深化集体主义荣誉感,在学校内在XXn内(写班级名),争当一名作风优良,学习踏实的学员/学生,为我校我班/队争光添彩,同时也为自己留下一笔宝贵的财富。
检查人 XXX
200X年XX月XX日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