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甲国A公司2004年1月10日致电乙国B公司:“长期求购汽车配件,请按本公司提供的样品生产10000件,每件FCA 500美元。该批货物请于2004年4月10日至20日交货。”2004年1月20日A公司收B公司电:“接受你方来电,因生产能力所限,2004年4月25日至30日方能交货。”2004年1月26日,B公司收A公司电:“请贵公司按你方所述日期交货为盼。”B公司未能按时交货,A公司为此给予其20天宽限期。2004年7月10日A公司收到该批货物。A公司将装有该配件的汽车上市销售后,2004年9月甲国C公司起诉控告A公司生产的汽车上所用上述配件侵犯专利权和商标权,并要求赔偿。A公司认为该配件系乙国B公司生产,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应由B公司承担责任。上述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成员国。

问:

(1)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什么时候成立的,为什么?

(2)B公司不按时交货,A公司能否立即宣告合同无效,为什么?A公司能否行使其他权利?

(3)C公司提出侵犯工业产权诉讼请求,A公司和B公司谁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1)合同成立于1月26号。B公司电:“接受你方来电,因生产能力所限,2004年4月25日至30日方能交货。这构成实质修改,为反要约。
A公司电:“请贵公司按你方所述日期交货为盼。”为承诺。

2)不按时交货不能立即宣告合同无效。只存在解除合同的可能。合同有效无效不是双方宣告的,而是由法院宣告。如果B公司不按时交货,在A公司给予宽限期后仍不能,则B可以行使解除合同权,和损害赔偿权。

3)这个是凭样品买卖,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被人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分担,则对C公司而言,双方都负责任,然后二者之间再进行分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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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6-17
1.04年1月26号成立。1月20号A给B的又构成了新要约!
2。不能。要给一个履行期限。可以要求违约金。
3。B公司。对其享有完全权利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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