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甲乙密谋共同盗窃,并约好分工:由甲在周围放风、准备接应,而由乙入室盗窃。一天,两人踩好点后,便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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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行动,但甲在门口放风的时候突然觉得很害怕,没有与正在室内行窃的乙打招呼,自己一个人就先溜走了。后来乙盗窃财物数万元。甲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
  甲乙密谋共同盗窃,并约好分工:由甲在周围放风、准备接应,而由乙入室盗窃。一天,两人踩好点后,便开始行动,但甲在门口放风的时候突然觉得很害怕,没有与正在室内行窃的乙打招呼,自己一个人就先溜走了。后来乙盗窃财物数万元。针对甲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构成盗窃罪(中止);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构成盗窃罪(既遂)。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中止。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这一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至于停止犯罪的动机在所不问,即无论是畏惧惩罚还是良心发现,只要是“自动放弃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就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甲在完全有条件完成盗窃行为的情况下,主观上主动放弃了盗窃的念头,而且客观上停止了实施盗窃行为,其行为符合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特征,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持第二种观点的人认为: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既遂。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是针对单个自然人单独犯罪而言的,共同犯罪中的停止形态要结合该规定来分析,但绝不能简单等同。
  (一)对于共同犯罪中的既遂而言,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即只要部分共犯人的行为导致法定结果而出现既遂状态,则对其他共犯人均以既遂论处。因为共犯人之间主观上共同故意,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希望、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因为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可能存在犯罪停止形态),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可以是作为和不作为的结合),因此,任何一个共犯人对整个共同犯罪的结果都是明知、有“贡献”的,若有一人既遂,则所有共犯人都应当对整个犯罪的既遂状态承担既遂责任。
  (二)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中止形态,更为复杂。1、对于直接实行犯而言,因其行为能够直接造成法定结果、危险状态等发生,对其可以比照单独犯罪的停止形态处理,即“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2、而对于直接实行犯之外的外围者,即组织者、帮助者和教唆者而言,因其行为已经对直接实行者产生了相应的作用力,此时其个人简单地自动放弃并不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不能简单地认定为犯罪中止,而应根据实行者将该犯共犯行为实施到何种程度来认定。
  案中甲虽然其个人自动放弃犯罪,但其并未能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的结果发生,因此不应认定为犯罪中止,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即只要一个共犯人的行为导致法定结果而出现既遂状态,则对其他共犯人均以既遂论处。当然,若甲有效地阻止了乙的行为,并有效地防止了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就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此外,若案中直接实行者乙在不通知看风的甲的情况下而自动放弃,单独溜走的话,对乙则应认定为中止,但对甲则应认定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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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6-16
是的,肯定构成共同犯罪。甲是共同犯罪的从犯。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因为甲乙事先已经商量好具体的犯罪分工等,且结果是乙盗窃了数额巨大的财产,故甲的性质是不改变的。除非甲能够积极制止乙的犯罪行为,致使乙盗窃不成,那甲只是成立犯罪中止,在量刑减刑方面会好很多。
第2个回答  2011-06-18
是否分赃,如果分了就是共同犯罪既遂,如果没有分,基本上可以认定为犯罪预备吧,也是犯罪但是可以从轻甚至是减轻
第3个回答  2011-06-16
构成共同犯罪,甲系共同犯罪的从犯追问

可不可以说的详细点啊~~~~~~

追答

两人有共同盗窃故意、有共同盗窃行为,故构成共同犯罪。因甲不是实施盗窃行为人,仅负责望风,可以认定为从犯

第4个回答  2011-06-16
问题不全,想知道哪方面追问

现在问题全了 ,请高手支招,多谢了~~~~~~~

追答

是共同犯罪,构成盗窃罪,但因没有具体的帮助行为,量刑时应当从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