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法的案例分析 求助

甲有一辆汽车价值12万元,2008年6月1日甲与乙签订抵押合同将该汽车抵押,向乙借款5万元,2008年7月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08年6月5日,甲又与丙签订抵押合同,以该车作抵押,向丙借款6万元,合同中并约定,如“甲到期不能还款,则汽车归丙所有”,2008年7月4日办理了抵押登记。问:
(1)乙、丙的抵押权是否都成立?为什么?
(2)若都成立,何者优先?为什么?
(3)若丙的抵押权成立,在甲到期不能还款时,可否直接依合同的约定,取得抵押车辆的所有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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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丙的抵押权都成立;因为这两个抵押合同都是有合同相对双方,在他们正确真实的意思表示下,以汽车抵押为标的,订立的书面合同,已经符合合同成立要件。
(2)若成立,丙优先。因为在抵押合同中,一般动产的以物品交付为生效要件,汽车作为特别的动产,物权要求进行登记,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这两个抵押合同中,双方都进行登记,所以以登记在先为优先。
(3)不能,因为在抵押合同中对抵押物所有权转移做预先约定的条款称为流质条款,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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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6-16
1、均成立。
2、丙优先,因其登记在先。
3、不能,流押条款无效。追问

灰常感谢 能写的在详细点么?这是一个案件分析题。第一条里为什么都成立呢?麻烦了

追答

因为担保的债权没有超过汽车的价值,机动车的抵押签订合同时成立。

第2个回答  2011-06-16
1.都成立,抵押权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2.丙优先,物权法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3.否。行使抵押权不能直接确定物的所有权,只能就抵押财产低价拍卖、变卖的财产获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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