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一辆汽车价值12万元,2008年6月1日甲与乙签订抵押合同将该汽车抵押,向乙借款5万元,2008年7月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08年6月5日,甲又与丙签订抵押合同,以该车作抵押,向丙借款6万元,合同中并约定,如“甲到期不能还款,则汽车归丙所有”,2008年7月4日办理了抵押登记。问:
(1)乙、丙的抵押权是否都成立?为什么?
(2)若都成立,何者优先?为什么?
(3)若丙的抵押权成立,在甲到期不能还款时,可否直接依合同的约定,取得抵押车辆的所有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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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常感谢 能写的在详细点么?这是一个案件分析题。第一条里为什么都成立呢?麻烦了
追答因为担保的债权没有超过汽车的价值,机动车的抵押签订合同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