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国家规定,由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是接种管理单位,也就是当地卫生局。疾控中心和卫生院都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对一些地方在预防接种环节发生的疫苗过期、掉包等事件,有的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管理,规范预防接种行为。
二审稿增加规定:接种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接种单位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疫苗使用的管理。
明确“三查七对”要求,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严格核对有关信息,确认无误后方可接种。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完整、准确记录接种疫苗的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等,确保接种信息可追溯、可查询。
扩展资料: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认定标准过于严格、补偿范围过于狭窄,应当统一补偿标准。
二审稿作了以下修改:增加规定,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明确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
明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为进一步体现“四个最严”要求,补充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二审稿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申请疫苗注册提供虚假数据以及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等违法行为。
提高了罚款额度,并完善惩罚性赔偿规定,明确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接种,造成受种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种者或者其近亲属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疫苗管理法草案进入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