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的订立及地点

如题所述

  地点有: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订立内容参照《仲裁法》
  第16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1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协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第18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4
仲裁协议是单独还是附属于主合同?
如果附属,那么主合同订立地就是仲裁协议订立地
如果仲裁协议单独签订,那么仲裁协议中写明订立地(签订地)的,写明的就是订立地点。
没有写明的,有证据证明仲裁协议在哪里签订的,那里就是订立地点。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6-17
地点很关键,最好定你所在的地方,这样以后很方便
第3个回答  2011-06-17
中国现有两种仲裁。一是国内企业之间有关经济合同争议的仲裁;一是涉外经济贸易和海事合同争议的仲裁。
我国选择仲裁地点依据是当事人自愿。
仲裁法规定仲裁必须要有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中写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单独书写的仲裁协议书(包括可以确认的其他书面方式)。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约定的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一份完整、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法定的内容。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当事人在表达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需要注意四个问题。
第1、仲裁协议中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要明确。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仲裁协议无法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仲裁机构也无法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最主要是要求通过该意思表示,可以得出当事人排除司法管辖而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结论。对这个要求,英国早在1856斯科特诉艾费里案中就确立了这项判例规则,也就是这个案件的判词所说的:仲裁协议中必须包含有当事人不寻求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意图。那么根据这个要求,我们平常所看得到的一些约定,比如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等,这样一些约定就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约定。
第2、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证明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第3、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不存在当事人被胁迫、欺诈等而订立仲裁协议的情况,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第4、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如上级主管部门不能代替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应该包括的第二项内容是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它解决的是“仲裁什么”的问题。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只有把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仲裁机构才能受理。同时,仲裁事项也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纠纷的范围。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仲裁,超出这一范围进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或者撤销。因此仲裁协议应约定仲裁事项。
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应当符合下面两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
1、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必须仲裁立法允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的无效。这已成为各国仲裁立法、国际公约和仲裁实践所认可的基本准则。
我国《仲裁法》第2条和第3条分别规定了可以仲裁的范围和不可仲裁的范围。其中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从这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并不是所以的争议都属于可仲裁的事项,下列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范围。
(1)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范围。例如,甲某与乙某就离婚及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仲裁协议,请求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那么这个仲裁协议肯定是无效的,因为该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围。又比方讲,一个老先生生后留下一栋房子,他的三个子女为继承之事争执不下,最后三个人约定让某仲裁机构来明断是非,这一约定也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围,因而是无效的。
(2)不平等的主体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不属于可仲裁事项范围。而应由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解决。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的争议等,它涉及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是否合法的问题,这需要有权机的国家机关来判断,而不应由作为民间机构的仲裁机关来裁决。
(3)依法应由行政机构处理的纠纷不属于仲裁的范围。对民事纠纷应注意区分是财产纠纷还是侵权纠纷,侵权纠纷中属于权属方面的纠纷,一般不能仲裁。比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由行政机关专属管辖,不能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再如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被侵权,按照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只能向专利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机关请求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当事人就上述不属于仲裁范围的事项约定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
约定的仲裁事项应符合的第二个条件是:
2、仲裁事项具有明确性
即将什么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应该明确,如在供货合同中,是将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还是因产品数量问题引起的争议,或是因整个供货合同引起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仲裁机构只解决仲裁事项范围内的争议。如当事人约定“就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提交仲裁”,这一约定就排斥了对因货物数量问题引起的争议进行仲裁的可能性。
在具体约定时,对于已经发生的争议事项,其具体范围比较明确和具体因而较容易约定;对于未来可能性争议事项要提交仲裁,应尽量避免在仲裁协议中作限制性规定,包括争议性质上的限制、金额上的限制以及其他具体事项的限制,采用宽泛的约定,如可以笼统地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这样有利于仲裁机构全面迅速地审理审理纠纷,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仲裁协议应明确选定仲裁机构,即将争议提交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应该明确。
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仲裁委员会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到底由哪个仲裁委员会裁决争议,完全由当事人自己选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本地的仲裁机构,也可以选定双方共同信任的其他地方的仲裁机构。
这里需要提醒两个问题:
第1、应明确仲裁委员会的名称
当事人的选定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因此,当事人必须明确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如选择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上海……否则仲裁机构无法受理。
在明确仲裁委员会的名称时,应注意其名称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在仲裁实践中,出于惯例性做法以及对其实体利益的考虑,双方当事人往往对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条款反复斟酌,认真推敲,以选择最恰当的语言作出明确的约定,而对于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仲裁协议的约定,则可能不太注意其规范性和准确性,尤其是经常出现对仲裁委员会名称约定不规范问题。
例如当事人约定提请海口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而我国是没有海口市仲裁委员会这个称谓,只有海口仲裁委员会。因为仲裁委员会不实行地域管辖,我们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都只加所在地的地名,而不是加地域名称,如在海口设的仲裁委员会叫海口仲裁委员会,而不是海口市仲裁委员会。
又如,当事人经常指定不存在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例如,当事人约定,争议发生后,提交三亚仲裁委员会仲裁,而三亚根本没有设立仲裁委员会,这样的约定无法执行。
再比如有的当事人约定,争议发生后提交某市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法生效后就不再设这个机构了。
我们举的这些情况都是当事人在约定仲裁机构时容易犯的一些低级错误。
在仲裁实践中,还有的当事人在选定仲裁机构时只约定仲裁地点,而不指定具体的名称,比如约定发生争议的由海南的仲裁机构仲裁,或约定发生争议的由广东的仲裁机构仲裁。这样的约定算不算选定了仲裁机构呢?对这个问题,在仲裁实践中是这样做的:如果当地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那么当事人的这个约定就可看做是明确的,比如当事人约定由海南的仲裁机构仲裁,而海南就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即海口仲裁委员会,一旦真的发生了争议,那么该争议就由海口仲裁委员会管辖。反过来,如果当地不止一个个仲裁委员会,如广东有好几个仲裁委员会,那么当事人的约定就是不明确的。
第二个要提醒的问题是
2、选定仲裁委员会可以考虑的因素
对仲裁委员会的选定,在发生纠纷前,当事人可能犹豫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双方又可能考虑各自的利益而不知选定谁更好。在具体选定时,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1)地点。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是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财产所在地,这样便于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也便于仲裁机构审理案件,同时也便于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执行。
(2)仲裁员。哪位仲裁员对有关业务最熟悉且公道正派,当事人觉得对这个仲裁员信得过,就可选定该仲裁员所在的仲裁委员会,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项内容是仲裁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缺一不可。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应如何处理?
如果当事人没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或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该仲裁协议无效。对此没有疑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最基础的一环,只有当事人双方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仲裁委员会才有实际意义。
但如果仲裁协议中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但对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如何处理?对此,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与仲裁法的规定有不一致。
仲裁法规定,双方订立的仲裁协议中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但对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该仲裁协议即为无效。就是说对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还可以给当事人一个补偿协议的机会,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而199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146条规定,仲裁协议不明确无法执行的,或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法院可依一方当事人的起诉而受理案件。这两条规定否定了当事人通过订立补充协议来完善内容不明确的仲裁协议的权利,只要仲裁协议的约定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当事人就可以直接起诉,并由人民法院受理。
那应执行仲裁法还是司法解释呢?
我们认为,仲裁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并且颁布的时间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之后,(1994年8月颁布,1995年9月生效)。因此无论从法律的层级上看,还是依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其效力都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以,该意见的这两条规定不应在实践中继续适用。从国际上的习惯做法看,仲裁协议的内容不明确的,也通常是由当事人自行完善或由法院协助完善,而不是由法院直接受理案件。

以上是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内容的规定。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仲裁立法看,有的还要求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地点、仲裁规则、仲裁裁决的终局效力。例如,根据香港1982年仲裁条例,当事人应该约定仲裁裁决的终局效力,否则当事人可以就依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中产生的法律问题向法院上诉,因此明确裁决的终局性就非常必要。我国仲裁法对这些事项没有要求。因为,根据我国《仲裁法》的精神,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地点应是一致的,所以,就没有规定当事人应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地点,当事人只需写明仲裁委员会名称即可。另外,国内仲裁都适用由中国仲裁协会制定的统一的仲裁规则。所以,《仲裁法》没有规定仲裁协议内容包括选定的仲裁规则。并且,由于我国仲裁实行一裁终裁,对仲裁不服,不能再向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不能再向法院起诉或上诉,而且《仲裁法》对仲裁裁决的执行效力也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当事人也就没有必要约定仲裁裁决的终局效力问题。
四、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即仲裁协议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法院的约束力和对仲裁机构的约束力。
(一)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表现为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受到他们所签订的仲裁协议的约束。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中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该纠纷,而丧失了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仲裁协议,就仲裁协议规定范围内的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首次开庭前依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诉讼程序,法院也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二)对法院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这是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各国仲裁普遍适用的准则。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当然如果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推定当事人默示司法管辖。
(三)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表现为授予仲裁机构仲裁管辖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依据。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的仲裁管辖权。我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同时,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又受到仲裁协议的严格限制,即仲裁庭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而对仲裁协议约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第4个回答  2011-06-17
中国人民法院追问

仲裁协议的订立呢?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