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标有效期内未能结束评标工作,招标人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那么招标人可以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吗

那么招标人可以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吗?

无论招标人或投标人,都不能对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改变。理由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
“第四十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授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授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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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6-27
楼上说得对,你这句话有问题。投标有效期是从开标时间开始算的,针对你的问题,我说说我的意见:1、你如果是想说“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有限期结束,延迟时间,此时的投标文件已经递交,你怎么能修改招标文件。2、你如果是想说“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这个是不行的,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现在都已经开标了,所以不能改。
第2个回答  2011-06-27
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延长投标有效期不属于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当然投标人可以拒绝延长。

第四十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授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授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第3个回答  2011-07-02
不可以
第4个回答  2011-06-27
‘那么招标人可以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吗’这句话本身就矛盾,招标人为什么要去修改投标文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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