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政府制定相关法规、政策的权限

根据我过《宪法》规定,县级政府及其人民代表大会没有立法权。但是我记得地方政府有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需要,依据《宪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法规、规范的权力,请问这里得的“地方政府”指的是那一级的政府?包括县级政府否?也就是说本问题的关键是问县级政府有无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需要,依据《宪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法规、规范的权力?
本问题很着急,但我现在只有49分,请原谅。

    县级政府无权制订任何法律法规。

    根据《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另外较大的市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也可以制定。(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还有是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一般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不是法规、规章,只可制定行政措施、决定等。
    自治州(盟)、自治县(旗)人民政府依区域自治法规定,可以制定地方性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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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4
指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还有是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一般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不是法规、规章,只可制定行政措施、决定等。
自治州(盟)、自治县(旗)人民政府依区域自治法规定,可以制定地方性规章。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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