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一公司的临时工,公司是在北京的,而我却在浙江工作,与公司签了9个月的劳务合同,月薪2000,公司答应每月为我缴纳一份意外伤害保险,除此之外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我是从4月份开始上班的,公司因为“各种看似很合理的原因(如公司会计凑巧离职等)”没有给我发放前两个月工资,后来那负责人说不好意思拖欠工资,就让我以自己个人名义向公司“借钱”给自己发工资(很可笑- -),这样6月底的时候就“拿到”了前几个月的工资。但是,发工资的时候那负责人居然和我说“国家规定每月缴纳240的个税”!!!
求大虾解释,工资才2000的临时工怎么可能交这么高的个税!!!现在个税起征点不是2000吗?求解释,不胜感激(当然本人肯定有必须留在这的理由,请不要和我说“走人就行”之类的话了)
签的是“劳务”合同,上面有提到的啊
请问税单有什么作用?要是公司不给呢怎么办
追答要税单有用的,可以作为他们依法代扣代缴的证明。有了这张证明,又可以证明自己签的是劳务合同。作为劳务合同,有一个关键。就是劳务的提供方自己提供劳动工具,负担劳动成本。如果你是到他的工作地点,用他的劳动工具进行劳动,他应当和你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务合同,你们签的合同就是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要求退回代扣代缴的钱。
要是不给你税单,就要求他们提供单位税号,自己去拉单子,如果不给你税号,直接他们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税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