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两千的临时工,每个月个税240,这可能吗,求高人解释

本人是一公司的临时工,公司是在北京的,而我却在浙江工作,与公司签了9个月的劳务合同,月薪2000,公司答应每月为我缴纳一份意外伤害保险,除此之外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我是从4月份开始上班的,公司因为“各种看似很合理的原因(如公司会计凑巧离职等)”没有给我发放前两个月工资,后来那负责人说不好意思拖欠工资,就让我以自己个人名义向公司“借钱”给自己发工资(很可笑- -),这样6月底的时候就“拿到”了前几个月的工资。但是,发工资的时候那负责人居然和我说“国家规定每月缴纳240的个税”!!!
求大虾解释,工资才2000的临时工怎么可能交这么高的个税!!!现在个税起征点不是2000吗?求解释,不胜感激(当然本人肯定有必须留在这的理由,请不要和我说“走人就行”之类的话了)
签的是“劳务”合同,上面有提到的啊

可能的,你要看一下你签的合同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我们国家,劳务合同个税的免征额是800元,每月收入在800-4000元之间的,每月扣除800元免征额后征收20%的个税。
所以,2000元每月就是(2000-800)*20%=240元。

所以,你要看一下你和公司签的是什么合同,你问题中说是劳务合同,所以是有240税的。但是,即使签的是劳务合同,也要求公司给税单。追问

请问税单有什么作用?要是公司不给呢怎么办

追答

要税单有用的,可以作为他们依法代扣代缴的证明。有了这张证明,又可以证明自己签的是劳务合同。作为劳务合同,有一个关键。就是劳务的提供方自己提供劳动工具,负担劳动成本。如果你是到他的工作地点,用他的劳动工具进行劳动,他应当和你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务合同,你们签的合同就是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要求退回代扣代缴的钱。

要是不给你税单,就要求他们提供单位税号,自己去拉单子,如果不给你税号,直接他们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税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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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7-12
让我们先计算一下每月240元税额需要拿到的工资数额:
(240+125)/15%+2000=4433元
按照国税函[2005]318号文件,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每月只支付你2000元工资,另外只有为你缴纳一份意外伤害保险的话,那每月缴纳240元的个人所得税,说明公司每月为你缴纳的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达到2433元。这可能吗?
或者,公司没有把你当员工,直接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了你的个人所得税。
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月缴纳240元的所得额应该是:
240/20%+800=2000元
如果看来,公司肯定是没把你当公司员工,按临时提供劳务人员给你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而且,估计也没有替你缴纳意外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金应该并入你的收入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建议向公司索要你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第2个回答  2011-07-12
你好。看了你的情况。个人认为首先应该区分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很本质的区别就是是否为雇佣被雇佣

如果按照劳动关系,发工资按照“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应不涉及到个税
但如果是按照劳务关系,以每月2000为例,需要缴
个人所得税(2000-112-800)*20%=217.6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3个回答  2011-07-12
个税的起征点是2000元,超过2000的部分才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目前我国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下表为适用速算扣除数表,第一列数据为超过2000元的所得,第二列为税率,第三列为速算扣除数。具体如何计算,最后讲。
不超过500元的---5%---0
超过500-2000元——10%——25
超过2000-5000元——15%——125
。。。。。。
就不一一列举了,一共是有九档的。
举例说明:
加入你的月工资是3500元。个税计算为
(3500-2000)*10%-25=125元。
也就是说,工资超过2000元的部分(1500元),得交125元的个人所得税。
由于你月工资是2000元,所以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你可以咨询一下,是否是有扣你的社保款项,也许是负责人口误,说成了个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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