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南京人,在合肥工作,在南京出车祸,因无法去办理请假手续,公司将我开除,合理吗

2010年7月去公司,公司送我出国培训,要求签两年的合同。今年4月17号,我在南京出车祸,大腿骨折,无法去公司办理请假手续,但我电话通知部门领导,并将两个月的病假条传真给公司。后由于复查效果不理想,医院要求继续休养,病假条我未及时送达公司,公司就以我不办理病假手续为由单方面将我辞退,还要我赔偿出国培训费用,否则不帮我办理解除劳动合同书,和社保,公积金转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你可以上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你不需要赔偿培训费用,可以向他们申请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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