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寺院法制宣传教育推进寺院社会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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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寺院社会管理工作具体办法
  2008年,省、州先后下发关于依法加强和改进藏传佛教寺院和其他宗教寺院社会管理的意见,要求把宗教寺院和宗教人员纳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范围,使寺院社会管理工作提到了各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年初,按照省、州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关于德令哈市依法加强和改进藏传佛教寺院社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召开德令哈市藏传佛教寺院社会管理工作专题会议,进一步明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责任,细化分解各自的任务,积极整合社会力量,在我市初步推行了寺院社会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近期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深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督促检查寺院社会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了此项工作。在我市全面推进寺院社会管理工作,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提高宗教界抵御分裂渗透能力,加强基层建设,促进民族团结,推动地区发展,必须建立健全寺院社会管理长效机制,使之走向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一、建立完善组织领导协调机制,提高对寺院社会管理的思想认识。一是明确责任。依法加强和改进宗教寺院社会管理工作,要在市委的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政府依法管理与寺院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市、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三级宗教管理网络,积极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由市委、市政府负责,统战部门协调、宗教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发挥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及村(居委会)级组织属地管理作用,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职责明确、协调配合的宗教寺院社会管理体制。二是加强领导。我们要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寺院社会管理工作作为执政能力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市、乡镇(街道办事处)两级要成立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党政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领导干部要亲自抓宗教工作,切实解决“不会管、不愿管、不敢管”的问题。三是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把宗教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与党建、经济工作、社会事业同部署、同考核。实行奖惩制度,对因管理责任不到位、工作措施不落实、严重失职读职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四是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与宗教界联系制度。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都要联系一座寺院和一名宗教界人士,广交朋友,时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引导教育他们发挥好桥梁作用,团结影响信教群众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做出贡献。五是建立宗教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完善由统战部门牵头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系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寺院社会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完善社会管理机制,明确寺院社会管理的职责分工。要明确市、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三级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的职责任务。坚持实行宗教事务属地管理原则,重点寺院由市政府及政府宗教部门直接管理,对中小寺院由市政府指定其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和村(居委会)管理。市、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要把做好寺院社会管理工作作为基层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安排,同步实施;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要成为寺院社会管理的基本力量,切实解决以往宗教工作部门力量不足、属地管理责任不明、相关部门管理不到位、条块分离、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基础薄弱、对寺院疏于日常管理等突出问题。市人民政府要把宗教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同部署、同考核、同奖惩。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要把寺院的管理纳入整体工作部署,统筹安排;对各寺院的路、电、水等一并纳入乡村、街道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加以解决;及时妥善处理宗教领域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预防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发生。村级组织要帮助和支持民管会开展以寺养寺活动,减轻信教群众负担。
  三、建立完善公共服务机制,形成寺院社会管理的社会网络。
  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寺院社会管理工作的相关行政事务。统战部门要牵头协调寺院社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把握政策,加强指导,抓好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培养教育,定期考察考核在人大、政协任职的宗教代表人士,督促他们带头管好寺院,教育好宗教教职人员;宣传部门要加强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形势任务的宣传教育;组织部门要调整年度考核办法,把寺院社会管理工作纳入考核范围;综治部门要把宗教寺院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范围;农牧、环保部门要以新农村建设的相关要求,强化寺院周围环境卫生的治理,加强对各寺院寺容寺貌整治的宏观指导,并协助各有关部门加大必要的投入;旅游、发改部门要围绕藏传佛教做好宗教旅游整体开发规划,将我市阿力腾德令哈寺作为重点,认真规划、指导,做好旅游开发工作;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解决藏传佛教寺院擅自办学、适龄儿童入寺以及伊斯兰教清真寺未经批准擅自办经文、阿文班,招收未满十八周岁青少年当满拉等问题,并在各中小学安排一定课时的民族宗教政策理论课;广电、文化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寺院广播电视、书刊、宣传品的管理;林业部门要指导做好重点寺院及其他寺院的林木管护及绿化等工作;水务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各寺院的人饮问题及水渠、自来水管道的疏通、维修等工作;电力部门要保证各寺院的用电需求;建设交通部门要统筹安排,逐步解决各寺院的交通主干道和各宗教场所的道路硬化等工作;司法门要认真做好法制教育进寺院工作;国土资源、建设部门要严格寺院用地及宗教建筑规划的审批;民政部门要把宗教工作作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将贫困僧尼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达到“五保”条件的列入供养范围;卫生部门要与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合,将宗教教职人员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公安部门要加强寺院的治安和户籍管理,在重点寺院设立警务室,其他寺院实行警务区民警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寺院人员变动情况。并会同宗教事务部门做好流散僧人的清理、遣返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建立宗教工作年度经费预算制度,保障寺院社会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强化措施,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把宗教寺院社会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建立完善社会评价机制,加强寺院社会管理的民主监督。一是成立寺院管理评议委员会。根据分级管理的要求,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分别成立由市宗教事务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干部、村民和教职人员代表组成的寺院管理评议委员会,制定详细的评议内容及评议方法,对寺院民管会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每半年对寺院民管会的工作进行一次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向寺院通报。要求寺院民管会及时研究评议结果,提出整改措施,并加以改进。二是建立健全宗教人员评议制度。组织信教群众代表、乡镇、街道社区和村干部代表组成寺院监管会,对宗教教职人员个人行为方面进行评议,逐步形成社会监督、举报通报制度。做好对不合格宗教人员的帮助教育和处理工作,对违规违纪人员,要全面掌握情况,逐一进行登记,研究和落实帮助教育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帮助教育工作,促进他们尽快转化为合格宗教人员。三是邀请州佛教、伊斯兰教协会等宗教团体,对我市各寺院进行定期检查和指导,帮助寺院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对宗教教义教规做出符合时代要求的阐释,发挥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五、建立完善寺院民主管理机制,强化寺院社会管理的行动主体。一是明确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任务。寺院民管会要自觉接受市、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和市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受上级宗教团体在教务等方面的指导,督促宗教教职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寺规戒律,防范本寺院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二是加强寺院民管会班子建设。将这项工作纳入基层班子建设的总体规划当中,与村、居委会班子同等对待,实行长期动态管理。寺院民管会由3-7人组成,成员由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代表组成,必要时可安排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宗教干事进民管会班子;民管会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或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下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在选举当中要将那些政治上*的住、宗教上有学识、品德上能服众的宗教人员选进班子。三是要明确民管会成员职责。民管会各成员按照各自的分工,协助民管会主任,负责管理寺院内部事务,处理相关社会事务,督促宗教教职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寺规戒律,积极开展民族团结、维护稳定和“平安寺院”建设活动;要建立和完善寺院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制度办事;鼓励和支持宗教界人士兴办企业、开设医院等合法经营活动,帮助寺院提高自养能力,改善僧侣生活,减轻信教群众的经济负担。
  六、建立完善规章制度落实机制,使寺院社会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一是建立完善由统战部门牵头的协调工作机制。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完善目标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党政领导联系宗教界人士等制度,确保寺院社会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加强寺院民管会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不断促进寺院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与此同时,进一步完善由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参加的寺务公开监督制度,强化对寺院重点环节、重点寺务运行和具体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确保制度真正落到实处。三是要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要做好信息工作,不断排查和发现在影响寺院稳定方面存在的各种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并落实专人加大调处力度,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哪些方面易发矛盾纠纷就超前做好那些方面的预防工作,保证把矛盾和纠纷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一些可能发生并且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必须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处置预案,防止临阵手忙脚乱、束手无策。在矛盾纠纷的调处当中,本着重在教育,团结多数,化解矛盾,增进友谊的原则,解决好各种纠纷和意见分歧,保证做到各教派之间、民管会组织与教职人员之间以及信教群众之间相互尊重,互谅互让,和谐相处。要做到依法调处各种矛盾纠纷,严格按法律法规办事,对那些煽动教派情绪和利用教派矛盾纠纷,组织策划扶持一派、压制一派,鼓励分寺建寺,非法举办“经文”、“阿文”学习班,非法组织零散朝勤等违法活动的,要坚决依法打击,切实防范境外敌对势力进行渗透和破坏活动,确保寺院长期稳定。四是对宗教教职人员及民管会成员实行严格的制度化,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如宗教教职人员需外出,必须向寺院民管会提出申请并同意后,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同意,报市民宗局备案后方可外出;如民管会成员外出,必须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 申请并同意后,经市民宗局最后审批;我市僧人到外地学经修佛的由所在寺院民管会和市民宗局开具证明,否则不准外出学经。
  七、建立完善宣传教育机制,积极推进寺院社会管理工作。一是要帮助各寺院民管会班子制定长期宣传教育规划。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任务,确定宣传教育的主体和内容,创新宣传教育的思路和方法,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集中与分散相结合、自学与辅导相结合、自我教育与有意识的灌输相结合等形式,在广大宗教人员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形势教育、政策宣传和法制学习;要坚持每年分期分批组织宗教界代表人士及寺院民管会班子成员集中进行培训,不断增强广大宗教人员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渗透,依法进行宗教活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意识和自觉性。二是要巩固“平安寺院”建设的成果,作为寺院管理工作的一种长效机制,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定期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寺院民管会班子建设情况,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开展正常宗教活动情况等,及时认真分析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巩固和深化“平安寺院”建设成果。三是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加强对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委会)宗教工作干部的培训教育,使他们全面系统地掌握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宗教事务部门作为行政职能部门,作为宗教工作行政主体,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的同时,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宗教管理工作干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培训乡镇、街道社区宗教管理干部,督促乡镇、街道社区宗教管理干部和寺院民管理成员学习掌握政策法规,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从而全面推动寺院社会管理工作。
  八、建立完善评比表彰机制,发挥寺院社会管理的社会效应。要通过各种方式,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典型,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和巩固“平安寺院”建设成效的先进经验,不断地树立积极致力于寺院社会管理、民族团结进步和“平安寺院”建设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树立和表彰一批政治坚定、学识渊博、品德服众的高僧大德和优秀阿訇,表彰在寺院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工作。建立和完善评比表彰机制,并长期坚持,使之成为全面推动寺院社会管理工作的一项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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