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中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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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后有权机关决定启动和有权机关直接决定启动两种。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是否启动由有权机关决定。
第205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因此,判决生效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审或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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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6-29
当事人或受害人申诉、检察院提出再审抗诉、法院审委会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定再审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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