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公司竞争力太差了,我在3月份刚入公司跟公司签了合同后,在试用期内请事假跟其他公司接触并面试,让公司知道了,公司以这个理由说我没有在30日内没有向公司提出辞职,私自去找工作,要扣除的工资!这样做合法吗?我前面看龙律师说过在试用期可以随时走人的,那是否意味着可以去其他的公司面试呢?还有,我是一个外地人,湖南的,大学毕业就来北京工作,以前在一个国营公司,北京四道口水产总公司,做导购,他们收了500元做服装押金,说是服装费,说满2年后有退。但做导购这行的哪有做2年的啊?都经常换的。况且后来还给的我的服装是别人退下来的服装。我不满3个月就走了,结果500元没退。还有我在另外一个公司,干了3个月,公司以不满意为由,就扣我1个月工资,这怎么解决? 太多纠纷了,还是请专家们先回答最紧急的,我的那个试用期内去面试是否影响我的工资的问题吧!非常期望专家们给予我支持!邮件联系:[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