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员工已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未满,员工就要离职,公司规定员工辞职需提前一个月,但是他们没有做到,说走就走,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还要支付他们全额的工资吗?我们公司规定试用期内的员工可以提前三天打辞职,所以我想把他们按试用期的人员来对待,这样工资就要按试用期工资来计算,以前的工资就算了,只是把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按试用期来算,也算是对他们违约的一种惩罚吧,但是现在有人说工资应该照发,不能扣,如果是这样,那么企业的利益怎么讲,难道员工违约,企业就一点办法都没有吗,员工的违约责任怎么处理?劳动合同应该维护双方的利益,那么企业签这份合同起什么作用?对这种违约的员工企业应该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