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根据一国两制的规定,香港的经济体制等50年不变,所以其货币的发行也可以按照以前的规定继续执行,其货币发行权由香港政府来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一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货币金融制度由法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保障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经营自由,并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一百一十一条 港元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继续流通。港币的发行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港币的发行须有百分之百的准备金。港币的发行制度和准备金制度,由法律规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八条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