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人家庭困难司法局有没有权利向法院提出监外执行

罪犯因信用卡诈骗判处有期徒刑2年(额度6万多,以全额还款),因哺乳期监外执行1年5个月,现已收监,罪犯家庭情况如下:罪犯离异带一个孩子(11岁),又生一女(一周两个月)尚未结婚,母亲脑梗生活不能自理,父亲60多岁,目前父亲无力照顾老人及孩子,罪犯是独生子女,以上情况从什么情况能监外执行?

犯罪嫌疑人家庭困难,不能成为监外执行的理由。
只有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生活来能自理,不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以申请监外执行。
法律链接:《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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