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自2003年离家出走自今末归。我母亲也在2003年5月去世,我父母遗下一套自建房我有兄妹三个。大儿子,在2014年也病故了。现在我父母名下的房子只有嫂子,和侄女两个人居住。因为父亲出走十几年,至今未归。我想向法庭宣布死亡。法庭要求我到居委会去打证明。证明我父亲出走十几年至今未归的事实。我就到居委会去,想打这个证明。居委会的人拒绝出示这个证明。理由是要我嫂子也要当场。才会为我出示这个证明。因为我爸爸妈妈留下的房子,现在只有我嫂子和我侄女两个人居住。他们不愿意我向法庭宣布,我父亲死亡。因为他们害怕宣布死亡,我们就有继承权。他们又想独占这房子的企图。所以我打电话给嫂子他不接电话,到家里去请他说没时间去居委会。因为他的百般阻挠,所以居委会不给我出示这个证明。我现在想问的问题是,居委会这种做法对吗?我想打这个证明真的必须要嫂子在场才可以打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