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税务筹划工作

如题所述

  一、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对建筑企业税负产生的影响

  在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最先涉及到的是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举例说明:

  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例,假设其工程毛利率10%,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55%(建筑材料成本中水泥约占45%,钢铁约占40%,其他材料约占15%),人工成本约占30%,机械使用费5%,其他费用占比不超过10%,假设其全年完成营业收入为11100万元,营业成本9990万元(营业收入和成本均含增值税)。

  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333万元(11100×3%)。

  营改增后,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为870万元[9990×(55%+5%)÷(1+17%)×17%]销项税额为1100万元[11100÷(1+11%)×11%](注:2011年11月,国务院批复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方案里建筑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改为11%.)这样计算,应缴纳增值税为230万元(1100-870),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

  以上是理论上的算法,但实际上建筑施工企业的特征会给增值税的计算带来很多挑战,如,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很多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注:根据2014年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3%征收率,原征收率6%不再适用)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②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③自来水;④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以上所列货物,都是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重较大。假设施工企业购入以上材料都能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为3%,而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施工企业购入的以上材料必将增加8%的纳税成本,从而加大建筑业实际税负,挤占利润空间。

  由于企业购进的机械设备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利于企业提高机械设备装备水平,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引进新的机械设备,减少作业人员的人工费用,为企业更新设备,扩大运营规模提供了有力条件,同时机械作业水平的提高能够减少施工重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保证作业人员生命安全。

  (二)对造价管理及核算的影响

  一是建设单位招标概预算编制将发生重大变化,相应的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也应按新标准执行,对外发布的公开招标书内容也要有相应的调整。

  二是这种变化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复杂化。如,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施工中,编制标书中很难准确预测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是由于要执行新的定额标准,企业施工预算需要重新进行修改,企业的内部定额也要重新进行编制。

  (三)对经营形式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利于遏制非法转包、分包现象。有些企业在承包工程后将全部工程转包他人,这是建筑法所明确禁止的,在工程全部转包的情况下,作为第一承包人的建筑企业(从发包方承接工程的单位)应按从发包方取得的全部工程结算收入和价外费用计算确定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从第二承包人(从第一承包人处承接工程的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其进项税额,从其账务处理中能够发现没有可供抵扣的外购材料,从而很容易判断出工程全部转包的交易实质。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如果分包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或包工头,抵扣进项税额将大幅降低,企业税负将上升,利润也随之减少。一旦税务机关确认为非法转包或非法分包,就会禁止第一承包人抵扣进项税额,此时第一承包人的税负将大大增加,利润将大大缩水,对于利润空间本来不大的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冲击,这将对非法转包行为起到一定遏制作用。

  另外一种常见形式是挂靠,目前许多挂靠单位购买材料不要发票,材料采购价格较低。税改后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挂靠单位就不能获得抵扣收益,税负就会提高,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有真实的交易,材料供应商往往会趁机加价,挂靠单位利润将大幅减少,这将严重打击挂靠行为。

  对于联营项目,由于营业税与成本费用基本没有关系,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联营合作方往往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实行增值税后,增值税与工程造价、成本费用密不可分。如果联营合作项目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不能取得足够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很小,可抵扣的税款较少,缴纳的税款较多,税负甚至超过项目的利润率,总包方和联营合作方都将无利可取,涉税风险会威胁到联营合作项目管理模式的生存和发展。

  (四)对企业管理的影响

  施工企业施工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的地域也相应分散,材料管理部门多而杂,每笔采购业务都要按照现有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数量巨大,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难度大、时间长。按现行制度规定,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其工作难度非常大。现实中的税务问题并不如理论分析的简单,如拿到对方开来的发票,应注意是否为专用发票,发票上的时间,发票章是否正确等。这些无疑对施工企业财务人员,乃至经营部门工作人员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纳税地点不同,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其经营特点,纳税地点也会产生较大变化。

  (五)对财务会计的影响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购置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存货成本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需要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扣除进项税额,这样,企业的资产总额将比没有营改增前有一定幅度下降,引起资产负债率上升。

  对于企业的财务报表,营改增之前,主营业务收入是含有营业税的,属于含税收入额,营改增之后,主营业务收入不包含增值税,属于税后收入额,由于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企业的利润率数值也不同,假定企业在实行营业税与增值税的营业收入与实际税负相等,营改增后会出现企业营业收入减少而利润率升高的现象。

  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实行的是代扣代缴营业税方式,建设单位验工计价时,采取从验工计价和付款中直接代扣营业税,营改增后,建设单位将不能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而直接由建筑施工企业在当期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但此时建设单位验工计价并不立即支付工程款给建筑施工企业,也即缴纳增值税在前,收取工程款在后,有时滞后时间比较长,这将导致企业的经营性活动现金净流量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程度。

  二、建筑施工企业对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一)加强进项税额抵扣环节的管理

  施工企业为了降低施工成本,往往选择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合作商供应材料、机械设备租赁。现在,由于税制改革,施工企业更应注重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并且要考查其相应的扣减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以免无法抵扣企业增值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增值税数额的高低直接取决于建筑施工企业能够提供多少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因此,企业所能够提供的进项抵扣部分越高,所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也就会越低。比如增加机械设备的购入,减少劳务的支出等。建筑施工企业从现在起就需要加强公司管理,注意保管和收集相应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并且,试点推行阶段还会发生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施工企业要针对不能进项税发票的主要原因,从自身管理上增强堵漏意识,以尽量减少损失。

  (二)培养税务人才,做好税收筹划

  目前,有的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已经提前储备税收筹划人才,做好相关税收政策的研究工作,并合理进行税收筹划。企业要从建筑企业和增值税的特点出发,认真研究新政策的相关规定,并特别掌握针对本行业的特别规定,通过会议、企业内部报纸和网站,对财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材料采购人员和预决算人员宣讲有关增值税的专业知识,增强员工对增值税基本原理、税率、纳税环节和纳税要求的认识,培养在采购材料、分包环节索要专用发票的意识,确保在税制改革后能够立即进行熟练操作和运用。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涉及到企业管理的各方面,尤其涉及到法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重要方面,企业在这方面要提供足够的人才支撑,确保企业纳税合法合规。法律顾问应当深入研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做好税务的会计处理核算工作。企业必要时要适当配置税收筹划人员,进行合理避税、节税,充分享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的税收红利,并实现涉税零风险。

  (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企业经营方式

  营改增,给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作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从公司组织机构,子分公司的设立和发展战略以及重大投融资项目上做出相应调整。比如投标工作,企业往往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投标,中标后再分解给集团内部,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应,与集团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取得的收入应在成员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将增值税发票提供给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从建设单位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包括成员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应在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建设单位和集团公司都不能再代扣代缴税费。如前所述,营改增对于非法转包、分包,挂靠以及联营项目等经营方式更容易实现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规范经营方式,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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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9-05
单个建筑业企业本身的状况不尽相同,建筑业企业各个工程项目内容及具体实施也不尽相同,建筑业企业应该根据自身情况及各个工程项目的情况具体制度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针对整个建筑业行业可以以下的思路进行总体的税收筹划。

1、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0%,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于不同纳税人身份应纳增值税计算方法如下所示: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工程总造价(不含税)×3%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工程总造价(不含税)×10%-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应纳增值税的差额=工程总造价(不含税)×7%-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企业应针对每个具体项目综合衡量成本采购中适用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0%的部分的占比、适用有形动产租赁增值税税率为16%的部分、适用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的部分,以及人工成本所占的比例。综合衡量的结果如果进项税额很少, 且年应税销售额满足500万元, 应当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2、对不同业务是否分开核算
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涉及不同的税率,工程项目合同中建筑业按10%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动产租赁按16%计算缴纳增值税,材料按16%计算缴纳增值税,设计按6%计算缴纳增值税。工程项目包含的不同业务直接影响建筑企业的税负,与上游企业签订合同时,最好将税率较低的设计部分分开核算,将税率较高的动产租赁与材料采购部分统一在建筑工程施工金额之内,按10%建筑业服务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采购环节,应将税率较高的动产租赁与材料分开签订合同,从而提高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比例。

3、对人工成本考虑是否减少或采用外包
人工成本在建筑业所占的比重较大且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建筑业企业应该考虑是否减少企业本身的人工成本支出,比如施工设备的操作是否可以在设备租赁中让出租方配备操作人员,再比如,在采购电缆时是否可以将电缆铺设包含在电缆采购合同中。减少建筑企业自身的人工成本支出,可以增加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另外,对技术含量低的工种可以选择采购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营改增后,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的税率分别为10%和6%,可以有力化解人工成本不可抵扣进项税额造成税负增加的局面。

4、对供应商进行选择管理
一般纳税人建筑施工企业选择供应商时应选择一般纳税人,尽量避免向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采购,这样才会使抵扣链条真正打通, 实现充分抵扣, 才能实现税负的整体下降。在工程预算环节做到预算的具体化,避免零星采购的发生,使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得到有效控制。
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第2个回答  2020-04-13
节税网123的灵活用工方式 ,降低了企业人工成本的投入,降低了用工过程中的风险。 通过业务流外包,由节税网123管理中心分配业务给用工人员。企业管理中心采取灵活用工方式分配任务给用工人员,也将税负大幅度降低,企业也无需为用工人员上社保。企业通过在节税网123威客平台发布内容,零散用工人员接任务,达成交易并线下完成任务。公司和零散用工人员线上达成合作,用工人员直接为公司服务降低了税负.
第3个回答  2020-02-26

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高杠杆”问题,是环境因素与经营因素两相作用的结果。在金融强监管的宏观环境下,在房地产收紧的中观背景下,建设项目周期长、建设资金周转慢的经营现状,以及垫资施工、资金占用等经营乱象,都促使建筑企业不断进行债务性融资。
一般而言,建筑企业主要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或发行债券等方式融入资金,其中金融机构是其主要融资来源,也是企业杠杆资金的主要源头。相应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作为金融机构依据企业资信和经济状况向其授予的信用额度,亦是制约建筑企业贷款、开具保函等授信业务的关键。而在授信额度有限的情况下,不少建筑企业走上了“高杠杆、高负债、高周转”之路,这则进一步加剧了其财务风险与经营风险。



随着“防风险、降杠杆”任务渐成主导,降低财务杠杆、转变高负债经营模式,也逐渐成为建筑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1、优化经营结构,降低企业运行杠杆


杠杆好比一把双刃剑,在发挥财务杠杆效应的同时也为企业带来了财务风险。因此“降杠杆”并不意味着舍弃杠杆,关键在于舍弃短线保利思维、发展精细经营策略。
一方面,建筑企业应优化业务结构,提高杠杆应用效率。在应用杠杆模式经营时,企业需充分考量负债筹资可能引发的财务风险。具体而言,投标阶段企业应立足长远,坚决杜绝亏损项目、大额垫资项目,适当放弃资金占用大、投资回报低的项目,踊跃承接业主资信良好、资金下拨到位的项目;施工阶段企业应动态把控回款节点,积极应对可能的回款困难,与此同时也要强化建设成本管控,多方位提高项目毛利率;竣工阶段企业应敦促结算提速,进一步加速结算资金周转。



另一方面,建筑企业应优化资本结构,最大化杠杆收益。在负债筹资时,企业应在资本成本与杠杆收益间权衡利弊,确保投资利润率大于债务利息率。长远看来,企业应结合自身实力合理进行负债经营,如在盈利能力、筹资能力、偿债能力不足时主动降低负债比率,采用国际公认的50%资产负债率警戒水平等。
换言之,建筑企业应积极利用杠杆提高长期效益,而非博取短期利益。唯有如此方能以财务杠杆撬动发展杠杆,实现可持续发展。




2、盘活企业资产,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降杠杆”不仅要求降低负债,也要求盘活资产。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先后开展的清理规范保证金、清理拖欠工程款及民营企业账款等专项工作,都是清理存量资产、盘活闲置资产的顶层设计。
以工程保证金为例,名目繁多的巨额现金往往被无息占用短则数月、长则数年,这对于产值利润率不足3%的建筑行业而言可谓雪上加霜。因此,加强长期挂账保证金清理力度,提高保函对保证金的替代比例渐成重要趋势。其中,保函中的工程保险保函具有显著的“降杠杆”作用:工程保证保险是一种高杠杆的保险产品,保费相对较低,而保障额度却很高。对于投保企业而言,一方面通过这种杠杆作用能够使用较少资金而实现高额资金利用,另一方面也得以利用高杠杆产品释放企业授信额度,进一步争取金融机构授信。



而在盘活沉淀资金后,建筑企业也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分配固定资金与流动资金,优化资金管理;加强内源融资、减少外源融资,降低融资成本。而后通过提高融资能力、强化履约能力,建筑企业才能真正提升核心竞争力。



3、运用社会资金,畅通资金融通渠道


“降杠杆”不仅要求“节流”,也要求“开源”。积极引入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等社会资金作为工程项目投资资金,也是建筑领域“降杠杆”的有效措施。
以保险资金为例,其参与“降杠杆”大有可为。由于保费收入和保额赔偿或给付常常在时间上不一致,这一特征赋予保险以聚集社会资金的能力。且保险资金的长期、稳定特征契合工程建设项目期限长、资金需求大的特点,能够较好满足“降杠杆”策略对资金的逆周期需求。且随着保险新“国十条”以及《关于保险业支持重大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政策的不断放开,保险资金的可应用范围已不再局限于交通、通讯、能源、市政和环保五个行业的基础设施,不仅支持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重大工程,投资模式也增加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



引入社会资金参与项目投资,一方面能够降低建筑企业资金压力,另一方面也能与第三方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此外,建筑企业还可应用市场化债转股、发行中长期金融工具等直接融资方式,作为金融机构贷款这一间接融资方式的有益补充;有效运用金融风险管理工具,也是降低杠杆率、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创新之举。




最后,从中观层面卡紧高杠杆源头,也是建筑领域“降杠杆”的重要措施。主管部门应严格规范工程款支付与结算,强化工程造价监管:通过落实工程预付款制度,减少垫资施工的情况发生;通过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一方面缩短竣工结算时间,加快资金周转率,另一方面遏制拖欠工程款,卡紧高杠杆源头。

第4个回答  2019-05-06
一、税收筹划对企业的意义
1、有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税收筹划如果做的科学、合理,将会有助于提高企业的收益。企业如果能全面地了解税收的优惠政策,并且能够合理地运用,将会对企业的税负在很大程序上起到减轻的作用,放大企业利润。在企业的决策方面,税收也起到一定的作用,如有这样的情况:两个企业有着相似的成本结构和经营管理条件时,哪个企业的税收筹划进行的科学、合理,将会极大地提高企业竞争力。
2、有助于节约企业成本费用。税收作为企业享受政府公共服务的代价,缴纳税款是每个企业无法逃避的义务。同时,企业的利润等于收入减去成本、费用,而税款作为收入的减项,对于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通过对经济活动事前的安排,在合法的范围内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不但承担了缴纳税款的义务,而且减少了企业经营成本,为企业继续扩大再生产提供了资金保障。
3、有助于规范企业的经济行为。使整个企业投资行为合理、合法,企业内部的财务活动健康有序发展,从而更进一步规范和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税收法律、法规是规范经营者合法经营管理,依法纳税的法律性条款,也是保证市场经济秩序持续有效发展的有力保障。经营者只有依法投资经营,企业才能收到良好的回报。任何违法的经营行为必将受到处罚,企业也就不可能健康长远发展。
二、税务筹划技巧与实务
1、私营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
私营企业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四种组织形式。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由于公司与其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在征税时对公司和股东实行双重征税,即对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股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分得的税后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征税时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利用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是每个"准纳税人"在注册登记前必须考虑的,这就要求投资人在确定组织形式前充分调研,搜集经营地的行业信息,估算盈利水平,综合分析所得税税负,依靠纳税筹划赢在起跑线上。
综合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负及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投资额等因素,选择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企业组织形式,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2、查账征税与核定征收方式的筹划
所得税的征收有两种方法: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对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对经营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采用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及其他核定征收方式。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而言,对不同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仅规定了比例范围,同一行业最低比例与最高比例差异较大,有利于税务机关操作,但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随意性较大,很可能造成同一行业的企业税负不均,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和税负。如果企业经营多业的,税法规定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可能导致适用较低应税所得率的业务按照较高的应税所得率征税。此外,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不能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相比之下,查账征收的方式可以享受部分税收优惠待遇,涉税风险较小,便于投资者和税务机关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不少私营企业经营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只能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甚至一些私营企业为逃避税收,缩小规模,异地经营,以大化小,退回小本经营的个体户状态,放弃查账征收的方式。私营企业规模小,无法形成产业优势,会计核算不健全,降低了企业经营管理的水平,综合权衡,私营企业选择查账征收方式,不仅降低涉税风险,而且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这需要企业依照国家规定设置账簿,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并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3、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化为业务宣传费
业务招待费是私营企业必不可少的日常支出,不少私营业主将个人及家庭餐饮、食品、娱乐支出的发票拿到企业报销,这种人为增加企业费用的做法并不可取。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采用"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设定业务招待费最高扣除限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防止企业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由于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无论是否合理,都不允许全额扣除,首先,企业应控制并压缩业务招待费支出金额,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与其他费用,不要把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董事费等其他开支混入业务招待费,企业参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发生的餐饮费、住宿费,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其次,企业可以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化为业务宣传费,增加费用的税前扣除金额。例如,将某些餐饮招待费改为赠送给客户的礼品,在礼品上印上企业的名称或标志,附带企业的宣传资料,或者邀请客户参加企业举办的产品推介会,要求参会人员签到,并为参会人员提供餐饮和住宿,由此产生的费用作为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4、私营公司的捐赠与个人捐赠结合进行筹划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私营业主热心公益事业。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利润总额只能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出来,而捐赠是在年度期间发生的,如果企业捐赠前不进行纳税分析,可能使企业因捐赠背负额外的税负,而将私营公司的捐赠与个人捐赠结合起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也可获得节税收益。
5、注意划分企业经营支出和投资者个人支出
目前不少私营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要求财务人员报销其个人或家庭消费性支出,将企业资金用于个人或家庭购买汽车、住房也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者以借为名公款私用偷税漏税,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会给企业和投资者造成严重的损失。
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且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此外,为了避免部分企业股东以"借"为名,挪用公款私用,偷逃税款,税法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6、投资者分红与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限制,私营公司的投资者领取的工资、薪金所得,只要是合理的工薪支出,允许税前扣除,而投资者分得的股利红利所得,属于税后利润分配,不得税前扣除,投资者可以在分红与工薪所得之间进行选择,合理降低所得税税负。
三、税务筹划案例
案例1:如某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1年5月打算以公司的名义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向西部农村义务教育捐赠400万元,公司2010年利润总额2800万元,该董事长获得红利280万元,预计2011年利润总额3000万元,该董事长可获得红利300万元,按照规定,公司捐赠的扣除限额为360万元(3000×12%),剩余40万元捐赠支出很可能不允许税前扣除,额外增加企业所得税10万元。如果该董事长以公司名义捐赠360万元,以个人名义从红利所得中捐赠40万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设定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比例,不少私营企业以公司名义捐赠得少,而以投资者个人名义捐赠得多,这是一种理性的做法。从股东利益出发,企业限定捐赠金额是必要的,作为补充举措,大股东以个人名义追加捐赠,这样既表达了爱心,又减轻了税负,是理性的商业与带有感情色彩捐赠的最好结合。
案例2:甲企业位于某市市区,企业除厂房、办公用房外,还包括厂区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游泳池、停车场等建筑物,总计工程造价10亿元,除厂房、办公用房外的建筑设施工程造价2亿元。假设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30%。
方案一:将所有建筑物都作为房产计入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100000×(1-30%)×1.2%=840(万元)。
方案二:将游泳池、停车场等都建成露天的,在会计账簿中单独核算。应纳房产税=(100000-20000)×(1-30%)×1.2%=672(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房产税168万元。
税收筹划是一个企业走向成熟、理性的标志,它是企业一种长期行为和事前筹划活动,需要具有长远的战略眼光,要着眼于总体的管理决策之上,有时还要与企业发展战略结合起来,选择能使企业总体收益最大、最优的方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节税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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