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计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
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
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服务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
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有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
值税。
对因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
股份有限公司、各省邮政公司向各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转移房地产产权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予以免征。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土地增值税,应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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