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犯罪审理有哪些

对未成年人犯罪审理有哪些

  因为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对自己行为的理性控制能力不够,因此从法律上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并在审理程序上予以保护其合法权利的明确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第二百六十七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二百七十条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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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17
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该负刑事责任,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事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八种严重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可见,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有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属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由于在各个年龄阶段不同,无论是生理或心理的成熟程度还达不到成年人的标准;其认识能力与控制能力也不相尽匹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41条规定“对于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的未成年罪犯,少年法庭可以协助公安机关同其所在学校、单位、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监护人等制定帮教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审理采用了“审判不公开原则”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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