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矿长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根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矿长(含矿务局局长、矿山公司经理)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
(2) 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
(4) 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
(5)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6) 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
(7) 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
(8) 及时、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