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钊早年对自由主义的基本认识

李大钊早年对自由主义的基本认识

作为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的李大钊一生学缘极广,对众多社会科学学科都有研究和涉猎,且见解独到,特别是其法治理论中的公法思想,不仅对宪法学理论的诸多问题都有涉及,在某些方面所达及的深度与覆盖的广度甚至超过了今天的宪法学。但是,长期以来,理论界一直将研究视野投放在作为马克思主义传播者和中国共产党创始人的李大钊一面,而作为法学家的李大钊却未能引起人们的足够关注。其法治思想中的某些成分甚至未得到法学界的注意。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认真研究共产党人李大钊的宪政思想,不仅有助于全面了解其思想理论体系构成,对加强执政党的法治意识与增强法律理论素养也不无裨益,其宪政思想中的某些成分对今天的法治建设和宪法学理论研究也不乏可资借鉴之处。

综观李大钊的宪法思想,其宪政思想体系基本从属于资产阶级市民宪法。他将宪法视为自由的保障书,而不仅仅是革命胜利后的宣言。他对宪法精神的理解与把握与新中国第一代领导人很大不同。后者的宪法原理主要建立在批判资产阶级宪法的基础之上,属于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体系。本文拟在回顾李大钊宪法学学术经历以及与社会主义宪法原理与新中国第一代领导人的宪政思想比较的基础上,历史地认识李大钊的宪法思想,以求得对其思想的客观与公正的理解与把握。



李大钊早年毕业于天津北洋法政专门学堂,曾系统地学习法律,较为全面地接受了西方资产阶级现代法治理论,后于1913年至1916年赴日留学,主攻法律,回国后至接受马克思主义之前,较多地致力于宣传西方法治理论,特别是宪法学理论。其宪法学术经历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发表宪法学理论与政论文章;二是组织进行西方宪法学学术著作的译介;三是创办宪法学学会;四是创办宪法学学术刊物。

李大钊对宪法学的研究主要表现为阐发宪法学原理与针对时局的政论上。其研究阶段主要分为三个时期:第一阶段为1913-1916年。这期间,发表了《“弹劾”用语之解纷》、《论民权之旁落》、《一院制与二院制》、《论宪法干部权当属宪法会议》、《法律颁行程序与元首》、《欧洲各国选举制度考》、《各国议员俸给考》、《国情》等文。第二时期为1916-1917年。该时期,李大钊在《言治》、《宪法公言》与《甲寅》等刊物上,发表了一系列宪法学理论和政论文章,主要有《国庆纪念》、《制定宪法之注意》,《省制与宪法》、《宪法与思想自由》、《孔子与宪法》、《学会与政党》、《议会与言论》、《政论家与政治家》、《立宪国民之修养》、《受贿案与立宪政治》等文。第三时期为1918-牺牲。这期间,李大钊发表译著《精琦氏宪法论》,文章《普通选举》、《鲍丹的历史观》与《孟德斯鸠的历史观》等。

李大钊翻译了许多公法理论方面的译著,有的是直接关于宪法学学术专论,有的则是其中涉及宪法学理论方面的。其中直接关于宪法学研究的有美国学Jenks.Jeremiah.Whipple的《精琦氏宪法论》,间接关于宪法学内容的则有日人今井嘉幸的《中国国际法论》和中岛端的《支那之分割命运》。李大钊作为北洋法政学会的编辑部长负责统筹《支那之分》全书的翻译、写作、出版、发行事宜,同时也是主要翻译与撰稿人员。 ①

李大钊直接创办和参与宪法学学术刊物的编辑与出版工作,以推动宪法学的学术研究与宣传。主要有《言论》、《宪法公言》、《甲寅》与《晨钟》等,其中《言论》是北洋法政学会编辑部部长,负责学会有关编辑出版方面的工作。《宪法公言》系北洋法政学会主办,于1916年10月1日出版,1917年1月10日终刊。其宗旨是制定理想的中华民国宪法而进行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反对投靠段祺瑞的以维护中央集权为主旨的进步党人的主张,政治态度与国民党基本一致。李大钊时任该刊的编辑之一。 ②这些刊物发表了大量的宪法学理论与政论文章,推动了宪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宣传工作。他还创建了法学研究学会,以组织学界同仁共同进行法学与宪法学研究工作。

通过上述活动,李大钊对一些宪法学基本原理进行了较为深刻的阐发与论证,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宪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与宣传,客观上为公民政府的立宪实践提供了学术基础。



李大钊宪政思想起点基于西方资产阶级市民宪法,由于其系统地接受了西方现代法治理论,故对宪法原理与精神的把握带有很强的自由主义特征。这与其同一时期的思想特征在总体上趋于一致。与新中国成立之后的第一代领导人相比,由于后者较多地接受了社会主义宪法学原理,因此,李大钊对宪法精神与实质的把握与之相比有较大出入。从李大钊一系列宪法理论与政论文章看,他从抽象的宪法原理到具体宪政体上的制度设计都有思考,总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1.在宪法价值上,视宪法为自由保障书。作为自由保障书的宪法认识属于典型的西方现代宪法的核心原理。李大钊在多处论述宪法与自由的关系。在《国庆纪念》一文中,李大钊指出:“间尝论之,宪法者自由之保证书,而须以公民之钤印,始生效力者也”。 ③“盖自由为人类生存之价值。……苟欲求善良之宪法,当先求宪法之保障充分之自由”。④“孔子者,历代帝王专制之护符也。宪法者,现代国民自由之证券也。……今以专制护符之孔子,入于自由证券之宪法,则其宪法将为萌芽专制之宪法,非为孕育自由之宪法也”。⑤这些都表明他将宪法视为自由价值的体现。

2.强调宪法精神,注重形式宪法与宪法精神的协调及宪法生成的社会基础。这与毛泽东等人的认识也有很大不同。李大钊很早就注意到形式宪法与宪法精神之间的区别。由于第一代领导人主要将宪法视为纲领性的政治宣言,与其后的宪法实践相联系,其对宪法的理解基本停留在形式宪法上。李大钊认为宪法是多种政治力量对抗的产物,如果某一社会缺乏相互对抗的政治势力,则宪法势必仅为某一政治势力的宣言,是将这一宣言强指为宪法的结果。“宪法之形式虽备于今朝,而宪法之精神则酿于革命旗翻、诸先民断头绝脰之日也。无识莽夫,以为宪法之根蒂,仅存于一纸空文之约法,何在不可以一人之任意摧残之。”⑥“盖衡平之宪法,成于对抗之势力。自两力相抵以维于横平之外,决不生宪法为物,有之则一势力之宣言,强指为宪法者耳。”⑦因此,宪法之善,“在乎广被无偏,勿自限于一时一域,勿自专于一势一体”,⑧以此方能容纳各种社会势力。他还对社会上存在的各种政治势力提出了自己的希望:各种势力应“自节其无极之势力,容纳于政治正轨中”;从前相互抵制的各种势力“今当以绝大之觉悟,应时势之要求,至少须不拒正当异派势力直发生,稍进更宜自振独立之精神……舍迷途而趋于正轨也”:“昔滥用其势力,致遭败覆”者,应“绝痛之忏悔,放下屠刀,立地成佛,速内其力与正轨”,否则,则有可能“催国命而躬蹈自杀”。⑨

3.在宪法功能上,认为宪法在于调和国内各种政治势力,不可使一国宪法对各种社会势力蓄意防制。他认为,制定宪法时有“调和”与“抵抗”两规律不能违反,并且这两者“其用相反,其质相同”。宪法的实质是以这两方面的力量相互作用,其用求得平衡。这与其后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认为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斗争的产物与结果有相同之处。不同的是,李大钊更加强调调和,特别是作为动态解决社会问题的宪法的调和作用。由于李大钊的寓意在于调和,所以,他认为如果一味抵抗,则各种政治势力无法在宪法中找到生存空间,则势必影响社会稳定。“国中有一部分势力,不得其相当之分于宪法,势必别寻其径以求达,而越轨之行为,必且层见而迭出”,⑩而宪法自身是没有力量制裁的,甚至有可能发生违背宪法的全部精神而将其根本推翻的后果,宪法也就没有能力与方法保持自身。如果有些力量在宪法中已有空间,而力量的增长终有一天不能见存于宪法,也不用担心。各种法外势力相敌相克,正可以保全宪法。“法外之势力能摧残宪法,法外之势力即能保障宪法”。 (11)11所以,单纯防制各种社会势力于保全宪法是无效的,关键在于依政治原理而指定“良宪”。果真如此,他日如有违宪而裁判的,则民众也不会不畏“戈矛之惨”,以血为代价而保障宪法。

4.在宪法形式上,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之间不是截然对立的关系,应在成文宪法中吸收不成文宪法的精神。一般宪法学理论认为,按是否有宪法典为标准,可将宪法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但实际上,在当今各国宪法制度形式上,成文宪法国家在许多方面采纳了不成文宪法制度,以增强成文宪法的弹性与解决和适应社会现实的能力。如以宪法惯例作为宪法渊源之一,补充成文宪法在制度上的空白。李大钊也注意到了这一点,认为即使是在成文主义时代,不成文的精神“亦为制宪者不可蔑弃之精神”, (12)12并及时提醒制宪者予以注意。“制宪者须知今日制宪虽采取成文主义,而不可尽背不成文之精神也”。 (13)13由于不成文主义的特长“乃在性柔而量宏”,而英国宪法适当的“散漫无纪,合宜之参差不齐,使英人不避宪法编纂之劳,而以成文法典齐一之,则恐法典朝成而苏爱夕离矣!” (14)14而当时的中国正值政态万变,经营草创,制宪者如果害怕遗漏而详细列举,则条文烦琐,势必影响宪法的容量,“不能虚其量以多所容受”。 (15)15因此,他认为“与其于条项求备,毋宁于涵量求宏,较可以历久,而免纷更之累”。 (16)16

5.制宪权与宪法颁布程序。制宪权是宪法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别于普通立法权。其基本内容是制宪权源自国民,为一国诸项权利之首,它与普通立法权除了在理念上有区别之外,还在于通过制宪程序以体现差异,以此标举制宪权的至上性,李大钊深明此理,针对宪法颁布权的归属究竟由大总统还是由宪法会议行使的争论,他从宪法与法律、造法与立法及宪法团体与立法机关等方面进行法理上的界分,以阐明宪法不同于普通法律,制宪权不同于立法权,制宪团体不同于立法机关,明确宪法的颁布权应属宪法会议,而不属于总统。这与我们今天宪法与宪法修正案的颁布是一样的。李大钊认为,①“宪法之与法律所以异者,以其为根本法,居至高地位也。而所以葆其至高之尊严,则必有其特殊形式以隆之。其特殊形式,恒表征于其制定之机关及其程序。机关有别,形式自殊;程序不同,效力乃异;高下强弱之分所由起也。故宪法者制定于特殊隆重之程序,力能变易法律;而法律者,则制定于普通简易之程序”。 (17)17大总统之权所能公布的仅为法律,非宪法也。②制宪权源自国民,与立法权有别。制宪为造法,而普通立法机关的活动为立法。“宪法与法律,形式上故有区异,而实质上其所以制定之权源,亦自不同。宪法之指定或修正其权基于国家主权之活动,至高无限,毫不受其他机关之约束,是曰造法。普通法律之议决其权基于宪法规则之赋予,有一定之权限,罔可逾越,苟有轶乎法外者,他机关可以防制尼止之,是曰立法”, (18)18立法权各国一般由议会行使,而造法权则因国而异。③基于上述区别,宪法制定和行使的机关也须加以判别。制宪和修宪的机关为宪法团体。通常情况下,普通立法机关中的两院组成宪法会议进行制宪,是立法机关临时“离其本位”而为宪法团体,“乃本国家总意之活动,而为主权所寄之结合”。 (19)19普通立法机关“乃遵宪法所界赋之权限,而为受宪法范制之机关”。 (20)20前后两者虽为一体,同为立法机关的议员,“而地位一变,性能立殊。于彼则为机关之议员,于此则为主权之分子。” (21)21这两者之间的差异是不能混淆的。所以,宪法公布的权力不属于大总统而属于宪法会议,是因为宪法会议乃主权所寄。大总统的权限受到宪法的限制,显然不能看做是主权的寄托,不能行使体现主权的宪法颁布之权。否则,总统公布宪法,就是“临于宪法之上”,“有子产母只嫌疑”。 (22)22

6.国家结构形式理论中的地方自治与民主主义、个人自由与权利等观念紧密相连,其形式表现为离心主义。国家结构形式是宪法理念的基本内容之一,涉及一国垂直方向的权力分配。从中国的政治实践来看,省制也是当时立宪的焦点之一。自辛亥革命以来,中央集权的权威不断受到挑战,军阀割据,酿成了无数战乱与祸患。因此,在国会制定宪法之时,朝野对国家结构形式给予了很大关注。李大钊也不例外,他在《省制与宪法》与《政治之离心力与向心力》等文中集中从理论和各国实践两方面论证了不同国家的中央地方关系,将中央地方关系中的地方自治一面视为伸张个性、恢复自由,与民主主义理念相连,在形式上表现为离心主义,将中央地方关系中的另一面集权视为专制,是少数人压制多数人的权利,在形式上表现为向心主义。“中央集权之语即本此向心主义而言,而自治、民治云者,亦即基于离心主义以与之对立而反抗也”。 (23)23“解放者何,即将多数各个之权利由来为少数专制之向心力所吸收、侵蚀、陵压、束缚者,依离心力依求解脱而伸其个性复其自由之谓也”。 (24)24从李大钊对相关问题的认识看,他倡导自由与个人权利,而既然自制与离心主义是个人自由的表现,因此,他“愿东方之政治时局,稍顾世界离心主义之大势而自觉醒焉!” (25)25他还以美国为例,进一步论证了一国政治制度在设计上如何体现其离心主义与向心主义。“其立法部非与地方无何关系纯为中央政府之机关,乃厉害关系常冲突之各地方代表机关也”,但这样势必不能“超乎地方之利害为美国全体谋福利”, (25)25这也不是“美国宪法指定者之所期”, (27)27“而其大总统则以全国为选举区而依国民之普通投票所选出者,为足代表其国民,为能超乎各地方之厉害关系,为美国全体某利益”。 (28)28

7.立宪政体。立宪政体须有一定的制度设计,如议会、选举、议员、元首制度及彼此关系等。李大钊不仅在宪法价值与功能上进行研究论证,还具体考察各国的立宪政体,撰写了一系列文章。在一院制与二院制的讨论中,他从产于英国的议会制度及其后该制度的流变史中讨论两种制度的弊端,总结了二院制的各种学说,如反射国民说、议政慎重说与调和冲突说。 (29)29他指出,议会制度与选举法有关联之处,不可单凭其优劣而进行取舍,主张中国应该采取一院制。“吾虽主张一院制,而与选举法殊有关联之处,以吾国民今日普通程度,决不足以图共和之治,故一院制之初行,必与选举制度之间接选举、限制选举相辅佐”。 (30)30法国虽实行两院制,“自有其特殊之原因”。由于当时我国未实行直接普通选举,所以,不能不顾选举制度而实行两院制。

立宪政治的精神离不开选举制度。李大钊没有忽略这一点,他进一步考察各国选举制度,总结并指出选举制度的发展趋势为普通直接选举。他指出“立宪政治之精神,权舆于选举制度,故从立宪政治之进运,而选举权界赋之范围亦日益扩张以达于均谱”。 (31)31其对选举制度的研究范围涉及英国、法国、德意志、普鲁士、奥地利、瑞士、西班牙、瑞典、挪威、丁抹和比利时。此外,在更为具体的层面上,李大钊还从学术渊源上考察“弹劾”、议员的薪俸、议员在议会中的言论、元首权力与法律颁行程序等问题,为我国当时制定宪法和相关制度提供理论与实践依据。

8 .反对孔子入宪。李大钊参与了制定宪法的讨论,是孔子入宪的激烈反对者,认为孔子入宪将束缚自由,是帝制的先声。袁世凯提倡尊孔,并将这一行为反映在立宪活动中。在起草《天坛宪草》的过程中,进步党议员提出将孔教定为国教,并写进宪法,随后引发了对该问题的争论。这一争论演变到最后,就是将“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 (32)32写进宪法草案。袁世凯死后,1916年8月,在国会继议宪法草案过程中,对该问题又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在国会继议《天坛宪草时》,李大钊写下了《孔子与宪法》、《宪法与思想自由》等问,认为孔子是历代帝王专制的护符,宪法是现代国民自由的证券。“专制不能容于自由,即孔子不当存于宪法。”如果将孔子入宪,则这样的宪法“非为孕育自由之宪法;将为束缚民彝之宪法,非为解放人权之宪法也;将为野心家利用之宪法,非为平民百姓日常享用之宪法也。” (33)33这一举动有可能成为“专制复活之先声也”。“宪法与孔子发生关系,为最背于其性质之事实。” (34)34他建议于国会二读时,删去此项,以全宪法之效力。



上述研究表明,李大钊对宪法学理论的研究与思考既切中宪法原理和核心,又不一味地停留在空洞的理论宣传与介绍上,而是密切注意、结合当时中国的立宪活动与政治实践,有感而发,有感而议,所以,观其文理,其观点所及之处,不仅与法理相符,又别具一番清醒与透彻。他不仅注重宪法学的基本原理与价值,还特别注意宪法生成的社会基础与具体的立宪制度。如他对宪法价值、宪法精神、宪法形式、宪法功能、制宪中央与地方关系、立宪政体及孔子入宪等问题的看法,都直指问题的实质与要害。这些对于我们今天在理论与现实的双重意义上进行思考和研究依然不乏参考价值,且其研究的视域之广与学养之深,有些也是今天的学人所难及的。

当然,李大钊的宪政思想无法超越历史。从总体上看,这一时期的李大钊受自由主义思想影响较深,注重个人自由与权利,重调和而不是革命,故其宪政思想也基本与此相适应。这也决定了其宪法原理的某些局限性。其一,其宪政思想基本上隶属于资产阶级市民宪法体系,对于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则几乎没有涉及,没有以其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认识工具分析资产阶级宪法原理的局限性,勾勒出社会主义宪法原理的基本价值属性。因为至其牺牲之时,苏联已于1918年诞生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当然,这对于李大钊属于求全责备。)其二,其对西方宪政思想的研究与宣传表现出该时期他的主要热情与希望寄托于实行真正的立宪政体与训练立宪国民的修养上,幻想以和平方式完成“新与旧”的替换,也显示出其与当时其他资产阶级思想家一样对人民某种程度上的不信任。如《言治》第一期所载周国蘅的文章《警告国会议员》一文中指出:“同人等组织《言治》杂志以正式国会成立之日为诞生发现之日,是《言治》杂志与正式国会与正式政府必有绝大之连接关系,无限高尚之希望存于其间,不可以不视,不可以不言”。 (35)35他受梁启超与章士钊等人调和思想的影响,曾一度反对以武力推翻袁世凯。及至袁世凯解散国民党,取消国民党人的国会议员资格后,李大钊还希望进步党与国民党联合组成“政治对抗力”,在法律范围内同袁世凯的专制相抗衡。 (36)36其三,李大钊虽对宪法学及宪法现象有较深的认识,对并没有形成系统的宪法学理论体系。但难能可贵的是,在接受马克思主义之后,虽然其彻底放弃[①]了对国民党的幻想,致力于组建新政党,以新秩序代替旧秩序,建立一个全新的社会理想,但接受马克思主义之后的李大钊并没有完全放弃旧有法治与宪政理论的积累,而是将这一知识体系以新的世界观与方法论进行了重新与更为深刻的阐释。这一点,可以在其1924年撰写的《鲍丹的历史观》与《孟德斯鸠的历史观》等文章中窥见端倪。其四,反对孔子入宪固有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即恐袁世凯以此行专制,又符合当时绝大多数国家宪法的常例,即国家与宗教、宪法与教育分离。但由于此时的李大钊主要接受的是西方资产阶级宪法原理与思想,故其仅仅注意如何以宪法作为治国的良策政治的基础,而不仅注意这一外来文化如何与本国固有文化对接,即宪法的民族化与中国化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文化冲突问题,以及作为宪法模式的文化宪法的价值。因此,与今天我国宪法中的精神文明规定、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重的方针也有抵触之处。

P> 对李大钊法治与宪政思想的研究,除了可以展现共产党人李大钊全面的理论修养,使我们得以确立其更加丰富立体的个人形象之外,对于今天执政党加强依法治国也有良多启示,即在革命胜利后的社会建设中,执政党自身的法治与宪政理论素养的完善也是十分重要的。在时隔近一个世纪的今天,追思李大钊其人其言其行,除了缅怀他宣传马克思主义、创建中国共产党的业绩之外,其宪政思想的闪光之处读来也令人掩卷唏嘘,其意难平,不仅慨叹其丰富的法律知识与理论素养未能在革命成功之后效力于国家的法治建设。所幸的是,今天的中国共产党已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国家的建设目标,党中央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认真接受法制教育,表现了共产党人面对现实的非凡勇气与依法治国的诚意,而先贤与革命先驱的智慧也终将不被埋没,而为行动纲领所借镜。如此,不仅李大钊一生践履的“铁肩担道义”后继有人,而“妙手著文章”也冲破历史的尘埃,光照后世。此诚之为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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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1-11
李良玉教授曾在《南京大学学报》1993年第1期发表过一篇题为〈关於「五四」时期「问题与主义之争」的历史考辨〉的长篇论文,对长期以来流行於国内学界的对相关问题的解释体系和「几乎铁证如山」的结论1提出质疑。李文紧密联系新文化运动这一特殊的历史场景,通过对胡适〈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以及后续的〈三论〉、〈四论〉等文章写作背景的深入考察,和对文章文本的细致剖析,指出:(一)胡适写作〈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的主观动机与李大钊发表〈我的马克思主义观〉一文没有任何瓜葛;(二)胡适在这篇文章中所批评指责的「过激主义」不是「马克思主义」而是「无政府主义」(具体的代表人物是黄淩霜。胡适没有在文章中点明这一点,是鉴於当时无政府主义者正遭到当局的严厉镇压,胡适不愿给人以趁火打劫充当政府帮凶的印象);(三)胡适在这次争论中并未根本反对马克思主义。2笔者完全赞同李良玉教授的分析和论断。3

这裏,笔者想著重就所谓「问题与主义之争」的另一位当事人——李大钊——当时的活动和思想作一些分析与说明,以进一步论证和阐述李良玉教授的上述观点。本文所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胡适〈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发表前后的李、胡关系;(二)李大钊〈再论问题与主义〉一文的立论主旨和争论的焦点;(三)「问题与主义之争」对李大钊思想发展的后续影响。



要想确切地判断「问题与主义」之争的性质和意义,首先要了解争论发生前后的李、胡关系。

维系李大钊与胡适关系的重要纽带是《新青年》杂志和新文化运动。

《新青年》是新文化运动的一面旗帜。1915年创刊以后,在它的周围逐渐形成一个数量庞大的新文化运动阵营群体。李大钊和胡适很早就成为该杂志的热心读者和撰稿人。1917年初,陈独秀就任北大文科学长,《新青年》的编辑出版工作由上海迁往北京,成为北大新派知识分子的同人刊物。几乎与此同时,胡适和李大钊也先后接受蔡元培的邀请,赴北大担任教职。此后,他们都积极参与《新青年》及其卫星刊物《新潮》和《每周评论》的各项事务,成为《新青年》群体的两个核心人物。

如果我们细致地分析一下北大《新青年》群体的成员构成和活动,不难发现,这个人数庞大的阵营实际上是由许多若隐若现的小圈子构成的。这些小圈子的形成大致与籍贯、党派渊源、师承关系、留学国别、学术研究领域和个性化的文学(艺术)审美趣味的差异等因素有关(后来《新青年》群体的逐步分化与此有很大的关联)。而据笔者的观察,李大钊和胡适恐怕是《新青年》阵营内部各个小圈子中间人际关系和思想情感最超脱的两位,因而他们在维系整个阵营群体的团结方面一直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他们的这种超脱,既与他们敦厚随和的个人性格有关,也与他们驳杂、多元的思想形态有关。就双方当时的思想形态而言,胡适主要站在自由主义和实验主义的立场上,以一种「宽容」的和经验理性的态度去看待当时国内外的各种社会思潮和政治主张,能够自觉地把「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包容在需要引介、研究的「新思潮」概念当中;李大钊早年深受近代西方自由主义「民主」、「宪政」观念的影响,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以后开始热衷於对社会主义学说和苏俄布尔甚维主义实践的引介。不过当时他对「社会主义」概念的理解主要以「进化论」和「互助论」为介质,将「平等」、「自由」、「博爱」看作其核心内涵;同时,他对所谓「阶级竞争」和「社会革命」的理解也被自觉地限制在「宪政」制度的框架之内。换言之,李大钊当时并不认为「社会主义」、「布尔甚维主义」的精神与「民主」、「宪政」的制度框架是不相兼容的(李大钊与一般传统的宪政主义者的不同之处在於,他似乎特别强调「劳工」和「妇女」这两个特殊社会群体的权益)。上述李、胡二人思想形态的多元性和相互兼容的特点,构成他们长期合作共事和共同致力於新文化运动的情感的和思想的基石。

客观地讲,在所谓「问题与主义」之争发生前后,李、胡二人之间的确存在著某种思想观念的差异。但是他们之间的思想差异并不表现为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的根本对立。在这两个层面上他们的思想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他们之间的思想差异主要表现在:胡适比较多地注重於思想启蒙方面,李大钊比较多地注重於介入现实政治;胡适比较重视立言,李大钊比较重视力行;胡适注重输入学理的主要诉求是改造人们的思想观念,李大钊注重输入学理的主要诉求是改造中国的政治与社会制度。过去,大多数国内学者似乎过分强调了意识形态的因素,同时也夸大了他们思想差异的程度。在笔者看来,他们之间的那些思想差异与其说是意识形态分歧,不如说是毛泽东所谓「矛盾无处不在」的一个注脚,或者是殷海光先生所谓「观念人物」和「行动人物」之间的那种差别。

联系上述背景分析,再联系此前李大钊的许多文论,我们不难发现他和胡适之间在思想与情感方面的许多共鸣之处。事实上,胡适〈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一文中的许多内容也都是李大钊常谈的一些话题,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他与李大钊对一些问题的共同看法。例如:

第一,胡适在文章中说:「前几天北京《公言报》、《新民国报》、《新民报》(皆安福部的报),和日本文的《新支那报》,都极力恭维安福部首领王揖唐主张民生主义的演说,并且恭维安福部设立'民生主义的研究会'的办法。有许多人自然嘲笑这种假充时髦的行为。但是我看了这种消息,发生一种感想。这种感想是:'安福部也来高谈民生主义了,这不够给我们这班新舆论家一个教训吗?'」4。与之相对应的,李大钊曾经说过:「我们谈主义罢,王揖唐也来谈主义;我们非主义罢,阎锡山又来非主义。究竟如何是好呢?」5

第二,胡适在文章中说:「现在中国应该赶紧解决的问题,真多得很。从人力车夫的生计问题,到大总统的权限问题;从卖淫问题到卖官卖国问题;从解散安福部问题到加入国际联盟问题;从女子解放问题到男子解放问题……那一个不是火烧眉毛紧急问题?」6胡适这裏所列举的一系列问题,均可见於李大钊的〈可怜的人力车夫〉(1917年2月10日)、〈胡适〈美国的妇人〉跋〉(1918年7月1日)、〈新纪元〉(1919年1月5日)、〈政客〉(1919年1月26日)、〈联治主义与世界组织〉(1919年2月1日)、〈劳动教育问题〉(1919年2月14、15日)、〈战后之妇人问题〉(1919年2月15日)、〈唐山煤厂的工人生活〉(1919年3月9日)、〈统一癖〉(1919年4月6日)、〈混充牌号〉(1919年4月6日)、〈废娼问题〉(1919年4月27日)等文论。而这些文论又多是不久前在同人刊物《新青年》、《新潮》和《每周评论》上发表的。

第三,次提到各种「挂羊头、卖狗肉」式的伪「主义」问题。这正是李大钊〈混充牌号〉一文的主题。因此我们可以推论:胡适文章的灵感部分地直接源自李大钊的那篇短文。

据此,笔者认为,胡适的〈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一文不但没有暗讽李大钊的意图,相反,他是将李大钊放在「我们」中一员的地位上,认为自己的文章代表著包括李大钊在内的《新青年》和《每周评论》编辑部同人的共同意见。

那麼,在所谓的争论发生前后,李大钊又是如何看待两人的关系的呢?他是否把胡适看成自己在《新青年》阵营内部的对立面呢?在这个问题上,可能引起争议的史料主要有两个:

第一,1919年4月,李大钊曾经给胡适写过一封信,内容如下:

「适之吾兄先生:

听说《新青年》同人中,也多不愿我们做《新中国》。既是同人不很赞成,外面又有种种传说,不办也好。我的意思,你与《新青年》有不可分的关系,以后我们决心把《新青年》、《新潮》和《每周评论》的人结合起来,为文学革新的奋斗。在这团体中,固然也有许多主张不尽相同,可是要再想找一个团结象这样颜色相同的,恐怕不大容易了。从这回谣言看起来,《新青年》在社会上实在是占了胜利。不然,何以大家都为我们来抱不平呢?平素尽可不赞成《新青年》,而听说他那裏边的人被了摧残,就大为愤慨,这真是公理的援助。所以我们愈该结合起来向前猛进。我们大可以仿照日本'黎明会',他们会裏的人,主张不必相同,可是都要向光明一方面走是相同的。我们《新青年》的团体,何妨如此呢?刚才有人来谈此事,我觉得外面人讲甚麼,尚可不管,《新青年》的团结,千万不可不顾。不知先生以为如何?」7

人们在解读这封信时,很可能会把文中提及的「主张不同」认做李、胡之间的主张不同。但是仔细研读李大钊〈再论问题与主义〉一文之后,笔者认为这裏的「主张不同」是指「我们」与陶孟和之间8。很显然,李大钊在写这封信时,是将胡适作为「我们」中的一员的。他写这封信的目的是要胡适去做陶孟和的团结工作(胡适之所以可能会对陶孟和产生积极的影响,主要是因为他们两人是当时《新青年》编委裏仅有的两位「西洋」留学生)。

第二,李大钊在〈再论〉中说过这样一段话:「《新青年》和《每周评论》的同人,谈俄国布尔扎维克主义的议论很少,仲甫和先生等的思想运动、文学运动,据日本《日日新闻》的批评,且说是支那民主主义的正统思想。一方要与旧式的顽迷思想奋战,一方要防遏俄国布尔扎维克主义的潮流。我可以自白:我是喜欢谈谈布尔扎维克主义的。」9这裏,李大钊的确提到一种分野,但是这种提法引自日本的报刊,而且这种分野中所谓「正统」一方还包含著陈独秀。因此他这段话的真实含义究竟是甚麼,笔者认为还有待进一步分析推敲10。无论如何,这段文字只能证明李大钊对布尔扎维克主义感兴趣,却不能反证陈、胡反对布尔扎维克主义。陈、胡当时不谈或少谈布尔扎维克主义的原因可能很多,如对这个议题的兴趣不如对其他议题的兴趣强烈;或者是对这个问题不够了解不愿妄加评论,等等。据此断定李大钊与陈、胡二人之间存在意识形态的分野似乎有点牵强。

另外,可以正面揭示当时李、胡关系的史料有:

第一,大约在1919年5、6月间,李大钊为给杜威等写回信事致函胡适。信中说:

「杜威先生和柯先生的信送上,乞为代覆。杜威先生一信,大致系感谢杜威先生指导我们的厚意,我们自然应该把教育比个人看得更重,不过政府并没有正式向我们表示他愿和解的意思,而且正在那裏制造加害我们代表的材料。以后进行,还希望他多多指教。……此信不妨稍详,兄可加入些意思。」11

这封信中所表现出的密切的「同志」关系无须再加说明。这裏特别值得注意的,倒是他们处理同人之间共同意见的程序和方法。笔者认为这是我们理解胡适〈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一文的性质和含义的一个很细微然而却很重要注脚。

第二,胡适的文章发表前不久,北京《晨报》上刊登了一则〈为新潮社辟谣启事〉,意在为社会上谣传傅斯年、罗家伦被安福部收买事辩诬12。考虑到傅斯年、罗家伦两人在与李、胡两人的关系中更接近胡适的事实,这个启事显然是由胡适主导并起草的,但是这个启事显然也代表了李大钊的意见,因而得到李大钊的签名赞助。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所谓「问题与主义」之争发生以前,李、胡二人之间无论是在意识形态方面还是在个人关系方面都没有甚麼实质性分歧。双方都自觉地把对方包容在「我们」的范畴当中。这是我们理解「问题与主义」之争的性质和意义的重要前提。



李、胡「问题与主义之争」的争论焦点是甚麼?这种争论的性质究竟应该如何界定?这场争论的意义又是甚麼?这是本文要考察的第二个问题。

为了弄清楚上述问题,我们有必要先分析一下胡适〈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一文的要旨。

笔者认为,胡适的这篇文章的要旨,是想从理论上阐述和规范「主义」一词的确切含义,并不涉及对某一种具体的「主义」的评价。为了更好地说明「主义」概念的「名」与「实」,他才将论述的内容引申到「主义」的产生过程,将「主义」与「问题」两者有机地联系起来。他说:「凡『主义』都是应时势而起的。某种社会,到了某时代,受了某种的影响,呈现某种不满意的现状。於是有一些有心人,观察这种现象,想出某种救济的法子。这是'主义'的原起。主义初起时,大都是一种救时的具体主张」13。这裏,胡适要说明的观点是:(一)真正严格意义上的「主义」都是由「问题」引发的,具体的「问题」是各种「主义」产生的语境,因此研究「主义」不能离开对「问题」的研究。(二)真正严格意义上的「主义」都必然地包含著解决「问题」的具体思路和方法。那些没有任何实质内容的、淩空蹈虚的所谓「主义」,都只能看作「抽象的名词」,而不能称之为「主义」;至於那些「挂羊头、卖狗肉」式的伪「主义」,本来就是用来招摇撞骗、欺世盗名的,更不能把它与真正严格意义上的「主义」概念相混淆,否则只会增加一般人对「主义」概念的误解和反感。换言之,在胡适看来, 一种「主义」是否涉及具体「问题」,和它怎样谈「问题」,是我们研究和评价各种「主义」的一个必要前提;当谈论「主义」成为一种时尚、几乎人人都在谈论「主义」的时候,冷静、理性地考察那些「主义」与「问题」的关系,一方面可以据此判断各种「主义」的「真」、「伪」,另一方面可以据此判断各种「主义」的价值。这就是胡适〈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一文的主题和核心观点。

在通常情况下,胡适的这篇文章是不会引起李大钊误解的。因为《新青年》(以及《每周评论》、《新潮》)圈子裏的人经常通过聚会和通信相互交流信息和各自的思想,一些重要文章在构思和写作的过程中,常常会在圈子裏有所讨论,徵求各方同人的意见。同人之间观点的歧异是存在的,但这种歧异通常是建立在对对方观点及其内涵深入了解的基础上的。这一次是一个的例外。因为在胡适的文章写作和发表时,李大钊正在外地一个偏僻的深山裏休假。在他写给其他友人的信裏,曾提到当地交通和通讯的闭塞14。我们可以推知当时他与胡适之间的交流也因这种不便而暂时中断。另一方面,如我们在前面分析的那样,胡适或许认为自己的这篇文章完全可以代表包括李大钊在内的编辑部同人的共同意思,根本没有必要就此问题再与李大钊通气。结果,缺乏交流终於导致误会。

李大钊显然误解了胡适文章的主旨及其影射对象。他没有注意到胡适在谈到「主义」一词的时候,许多地方都打了引号;也没有意识到胡适所批评的「过激主义」是黄淩霜的无政府主义,胡适所批评的「社会主义」是「王揖唐的社会主义」。他主观地认定胡适是在一般意义上贬抑「主义」的意义和功用,并把「过激主义」和「社会主义」当作两个反面典型,因而起了与胡适商榷的心思。

李大钊〈再论问题与主义〉一文的内容实际上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意思是对胡适文章的观点表示认同,第二层内容是由胡适观点引发的感想。

他在文章的开头说「读了先生在本报31号发表的那篇论文,题目是'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就发生了一些感想。其中有的或可与先生的主张相互发明,……」;在文章的结尾又说「以上杂拉写来,有的和先生的意见完全相同,……」。在笔者看来,这两段话决不是一般商榷文章中常见的可有可无的客套话,它们实际构成〈再论〉一文的第一层内容,表明李大钊对胡适就认识论范畴所谈论的「问题」与「主义」关系——即真正严格意义上的「主义」都产生於各种具体的「问题」,因此谈「主义」与谈「问题」是不可分割的——是完全赞同的。他对其他问题的讨论都是以承认这个共识为基础和前提的。他之所以在〈再论〉中将这个内容一笔带过,而没有做深入细致的说明,主要是因为胡适的文章对这种关系已经谈得很充分、很透彻了。另外,李大钊在〈再论〉中还明确表示,那些喜好玩弄「抽象的名词」的「主义」无聊文人,和那些「挂羊头、卖狗肉」式谈「主义」的无耻政客,根本不配看作「我们」谈话的对象,对他们的言论和行为也没有必要认真地加以批驳。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李大钊〈再论〉一文的第二个层面——也就是李大钊自己认为是对胡适观点所作的批评和修正的那些内容。他的观点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问题』与『主义』有不能十分分离的关系。因为一个社会问题的解决,必须靠著社会上多数人共同的运动。那麼我们要想解决一个问题,应该设法使他成了社会上多数人共同的问题。要想使一个社会问题,成了社会上多数人共同的问题,应该使这社会上可以共同解决这个那个社会问题的多数人,先有一个共同趋向的理想、主义,作他们实验自己生活上满意不满意的尺度。那共同感觉生活上不满意的事实,才能一个一个的成了社会问题,才有解决的希望。不然,你尽管研究你的社会问题,社会上多数人,却一点不生关系。那个社会问题,是仍然永没有解决的希望;那个社会问题的研究,也仍然是不能影响於实际。所以我们的社会运动,一方面固然要研究实际的问题,一方面也要宣传理想的主义。这是交相为用的,这是并行不悖的。」

第二、「大凡一个主义,都有理想与实际两方面」,因此「高谈主义」并没有甚麼不可,「这种高谈的理想,只要能寻一个地方去实验,不把他作了纸上的空谈,也能发生些工具的效用,也会在人类社会中有相当的价值。不论高揭甚麼主义,只要你肯竭力向实际运动的方面努力去作,都是对的,都是有效果的。」

第三、「主义的本性,原有适应实际的可能性,不过被专事空谈的人用了,就变成空的罢了。……先生所说主义的危险,只怕不是主义的本身带来的,是空谈他的人给他的」;「在今日群众运动的时代,这个主义、那个主义多半是群众运动的隐语、旗帜,多半带著些招牌的性质。既然带著招牌的性质,就难免招假冒招牌的危险。……因为有了假冒牌号的人,我们愈发应该一面宣传我们的主义,一面就种种问题研究实用的方法,好去本著主义作实际的运动,免得阿猫、阿狗、鹦鹉、留声机来混我们骗大家」;「我们惟有一面认定我们的主义,用他作材料,做工具,以为实际的运动。一面宣传我们的主义,使社会上多数人都能用他作材料,作工具,以解决具体的社会问题,那些猫、狗、鹦鹉、留声机,尽管他们在旁边乱响;过激主义哪,洪水猛兽哪,邪说异端哪,尽管他们乱给我们头衔,那有闲工夫去理他!」

第四、「我是喜欢谈谈布尔甚维主义的。……我总觉得布尔甚维主义的流行,实在是世界文化上的一大变动。我们应该研究他,介绍他,把他的实象昭布在人类社会,不可一味听信人家为他们造的谣言,就拿凶暴残忍的话抹煞他们的一切。」

第五、「『根本解决』这个话,很容易使人闲却了现在不去努力,这实在是一个危险。但这也不可一概而论。若在有组织有生机的社会,一切机能都很敏活,只要你有一个工具,就有你使用他的机会,马上就可以用这工具作起工来。若在没有组织没有生机的社会,一切机能,都已闭止,任你有甚麼工具,都没有你使用他作工的机会。这个时候,恐怕必须有一个根本解决,才有把一个一个的具体问题都解决了的希望。……我们应该承认:遇著时机,因著情形,或须取一个根本解决的方法,而在根本解决以前,还须有相当的准备活动才是。」

从上面的引文看,李大钊〈再论〉一文所谈论的重点依然是「主义」与「问题」的关系。与胡适的原文相对照,似乎内容相同,观点相异。但是如果从严格的论理逻辑去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李大钊这裏所讨论的问题实际上已经溢出胡适原文所讨论的范畴之外。换言之,虽然他们讨论的都是「主义」与「问题」的关系,但双方讨论的关系所处的范畴截然不同,双方的著眼点也不一样。胡适原文所阐述的「主义」与「问题」关系,主要限制在认识论的范畴之内;李大钊这裏所讨论的「主义」与「问题」关系,则主要表现在实践的环节之中。胡适从认识论的角度出发,强调「主义」产生於各种具体的「问题」,所以要研究「主义」就不能不研究「问题」,只有充分认识了「问题」,才能了解「主义」产生的语境,真正理解「主义」的主旨和意义;李大钊则从变革现实、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强调「主义」是一种「工具」,它对於解决「问题」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主义」包含「理想」的成分,它可以为人们批判现实提供一种理想的价值参照;「主义」的实行离不开群众的拥护,因此必须大力积极宣扬「主义」,以使人们能够充分认识「主义」的价值和功用,从而使「主义」由一种进步的观念形态转化为一种变革现实的物质力量。

很显然,李大钊〈再论〉一文对「主义」价值和功用的强调实际上隐含一个前提:他所认同和强调的那些「主义」必须是胡适所谓的「真主义」;他主张大力积极宣扬「主义」的一个重要目的,在於防范和遏止「假主义」的流行泛滥,这本身就是胡适原文观点的核心内容之一;他对「主义」的工具性作用的看法,如前所述,也是胡适原文观点的应有之义。如果看清楚了李、胡观点的这些内在逻辑关系,那麼,李大钊写作〈再论〉的初衷,与其说是为了批驳胡适的观点,不如说是一种借题发挥;〈再论〉中的许多观点,与其说是对胡适论点的批判性修正,不如说是对胡适论点的拓展和延伸;从胡适的〈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到李大钊的〈再论〉,与其说是不同音乐主题之间的切换,不如说是同一音乐主题的不同变奏。

李大钊的〈再论〉一文的确多次提正面到了「马克思主义」和「布尔甚维主义」,但对这些「主义」的解说和评价显然不是文章的主题。从论述的结构体系看,这些「主义」都是为说明相关论点所提供的例证。李大钊对这些「主义」的强调,著眼点并不在於这些「主义」的意识形态正确性,而在於这些「主义」都具有实质性内容,符合胡适所谓「真主义」的要件。而且,李大钊对「马克思主义」和「布尔甚维主义」的强调并不具有排他性。换言之,强调「布尔甚维主

参考资料:http://www.cuhk.edu.hk/ics/21c/supplem/essay/03020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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