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庭到审判需要哪些步骤?

我准备自己处理一起官司,特向大家请教法院出庭方面的细节:

开庭那天,是随意地自由辩论,还是有固定程序的呢?如果有程序,恳请详细介绍。

如果是非已分,是否当场就给出判决?或者还有什么程序要走——因为我听说连简易程序也要三个月,要这么多时间做什么呢?

还有就是证人无法出庭的话,证人写的书面说明可否作为证据呢?

谢谢。

开庭阶段可分为五个阶段:

(1)宣告开庭之前,书记员应先查对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向诉讼参与人及旁听群众宣读法庭规则,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并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2)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传唤当事人到庭,查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等,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以及收到附带民事诉讼的日期等。

(3)审判长公布案件来源、起诉案由以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4)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 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和依法委托他人 辩护;当事人、辩护人可以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当事人和辩护人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检,经审判长允可,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 对案件事实和有关证据发表意见,并同对方互相辩论;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等。

(5)审判长应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 回避,如果当事人、法定申请审判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依照刑诉法有关回避的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 的,应当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

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 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扩展资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原告和诉讼代理人都出庭的情况下,一般先由原告发言,然后由诉讼代理人补充。发言主要是论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驳斥被告在法庭调查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而不是重复自己在法庭调查阶段所作的陈述内容。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答辩不是对自己在法庭调查阶段的陈述和答辩的简单重复,而是针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发表意见和辩解,以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合法的,不应得到法庭支持。

3、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认为原告和被告都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其发言或答辩是对原告和被告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和 请求进行辩驳,从而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参加到本诉讼中与之有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中来,他与该方当事人的关系既是对 立的又是统一的。

在针对对方当事人的时候,他们之间是统一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辅助该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当涉及参 加之诉中权利的享有或责任的承担时,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的,此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能针对与之有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提出事实、理由和请求进行回答和 辩驳。

4、互相辩论。审判人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 点进行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未被法庭认定的事实,审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必要时,审判长可以根据案情限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 理人每次发表意见的时间。

一轮辩论结束后当事人要求继续辩论的,可以进行下一轮辩论,但不得重复第一轮辩论的内容。法庭辩论时,审判人员不得对案件性质、 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合议庭可以决定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查清后再继续辩论,如当庭难以查清,且对案件的裁判有重大影响的,可以延期审理。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法庭辩论结束后,如果案件事实清楚的,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以当庭或者休庭后进行。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 应当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当即履行完毕,不要求发给调解书的,应 当记入笔录,在双方当事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成的,合议庭应当及时判决。

参考资料:开庭审理-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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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24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
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135条对普通程序的审结期限作了如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由于民事诉讼法对需要再次延长而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的期限没有明确,因而,从 理论上讲,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没有最长的期限。2000年9月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弥补了这一立法缺陷。

根 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经本院 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第一,民事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第二,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第三,诉讼中止的期间。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公告送达的,以 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 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7日内送达。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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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08-11-01

法院开庭到审判需要的步骤是:

1、宣布所审理的案件,查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

2、如果当事人、证人、鉴定人有未到庭的,法庭在听取到庭当事人的意见后,即酌情决定案件是进行审理或者延期审理。决定延期审理的案件,应当酌情确定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并再送达传票或通知书。决定进行审理的,即查明已到庭的证人、鉴定人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及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告知作证和鉴定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

3、接着审判员告知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和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的名单,并讯问当事人要不要声请回避,当事人声请审判人员回避的,由院长裁定;声请书记员回避的,由法庭裁定。驳回声请回避的裁定不准上诉。为了使审理案件工作顺利进行,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和书记员如果认为自己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有回避必要的时候,应当主动提出自己的意见,分别由院长或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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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5-09-12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
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
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4个回答  2008-11-02
  从法院的程序上来讲有以下事项:

  开庭前,由书记员查点到庭人员,如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宣布法
  庭注意事项。

  审判人员入庭后,由审判员宣布开庭,宣布所审理的案件,查明当事
  人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如果当事人、证人、鉴定人有未到
  庭的,法庭在听取到庭当事人的意见后,即酌情决定案件是进行审理或者
  延期审理。决定延期审理的案件,应当酌情确定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
  并再送达传票或通知书。决定进行审理的,即查明已到庭的证人、鉴定人
  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及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告知作证和鉴
  定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证人应当一律具结,具结后退庭;鉴定人是否具
  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接着审判员告知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
  声请审判人员和担任记录的书记员回避,向证人、鉴定人发问,提供证据
  ,就案件情况进行辩论等),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和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
  的名单,并讯问当事人要不要声请回避。当事人声请审判人员回避的,由
  院长裁定;声请书记员回避的,由法庭裁定。驳回声请回避的裁定不准上
  诉。为了使审理案件工作顺利进行,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和书记员如果认
  为自己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有回避必要的时候,应当主动
  提出自己的意见,分别由院长或法庭裁定。

  上述事项进行完毕,法院即开始调查事实。先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
  指定的人民陪审员介绍原告人起诉的要求与理由及被告人的答辩内容。其
  次,由原告人和被告人分别作补充陈述。再由审判人员就争执焦点向双方
  当事人进行讯问,接着讯问证人或鉴定人。讯问证人的时候,应当指出本
  案需要他证明的问题,并让他作充分的陈述。证人有数人的时候,应当隔
  离讯问,必要时可要他们互相对质。调查中,对审理前搜集的证据和当事
  人在审理中提出的新证据,都应当加以审查。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书,需要
  当庭宣读,并让双方当事人辩解。物证须当庭审查辨别真伪,必要时还须
  进行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的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时候,如认为有必要,可以
  重新鉴定或者另找鉴定人鉴定。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经审
  判员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证人的证言应当到庭陈述。证人在调查中作过陈述的,也应当到庭陈
  述。经法庭传唤未到庭而又确实不能到庭的证人在调查中所作的陈述,需
  要当庭宣读,经法庭允许不出庭的证人所提出的书面证言,也需要当庭宣
  读。

  在法庭调查事实阶段,必须彻底查清案情,取得确凿的证据,以保证
  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

  法庭如果认为案情已经完全查清,即由审判员宣布开始辩论。先由原
  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发言;次由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答辩。以后可以互
  相进行辩论。原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辩论后,必须再让被告人或者他的代
  理人最后辩论。辩论中,如果发现与本案有关的新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时
  ,法庭可以宣布停止辩论,恢复调查,或者裁定案件延期审理;当事人或
  者他的代理人也可以提出这项请求,由法庭裁定。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法庭根据实际情况,对那些可以用调解方式解
  决的案件,可以随时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政策、法律、法令,进行团结教育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当庭试行调解,也可以宣布临时休庭,让
  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如果调解成立,即当庭制作调解书。如果调解不成
  ,即继续进行审判。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人死亡其继承人放弃诉讼权
  利,或者被告人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替他继续负担义务的人,以及离婚案
  件当事人一方死亡的,就将案件终止审理。这些作法都是可行的。双方当
  事人在外自行和解而请求撤回起诉的,可准予撤回;原告人自动放弃诉讼
  权利的,经审查后可将案件注销。在审理中,被告人提起反诉、原告人增
  加诉讼请求、增加当事人或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一般都可以合并审理。如
  果原告人经传唤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时候,可以看作撤回案件,
  将案件予以注销。被告人经传唤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如果案情已
  经弄清,一般可以在最后一次传唤时向他提出如再不到庭即将缺席判决的
  警告,被告人无正当理由而仍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在开庭
  审理案件的时候,不应当准许旁听群众当庭发言,旁听群众如有意见,可
  以在闭庭后用口头或者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担任记录工作的书记员必须认真负责地作好记录工作,如实地反映审
  判过程中的全部活动情况;如果当庭记录有不够完备的地方,应当在闭庭
  后及时加以整理。证人证言笔录和当事人当庭对于案内事实的承认、对于
  对方当事人的权利的承认以及对于自己权利的抛弃的笔录,都要当庭宣读
  或者交给证人、当事人自看,并在查阅没有错误后由证人、当事人签名或
  者盖章。其他笔录不必当庭宣读,但审判员必须当庭告知当事人或其代理
  人有请求查阅笔录的权利。审判员和书记员必须在笔录上签名。审判员在
  笔录上签名的时候,必须认真负责地加以审查,如果笔录记载内容有不符
  合实际情况的地方,应当加以修正。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要求查阅笔录的,
  一般应当在闭庭后立即交给他自看或者向他宣读,并充许他加以摘录;如
  果案情复杂,笔录需要整理的,也可以在闭庭后3天内交给当事人或其代
  理人自看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认为笔录记载有不正确或者不
  完备的地方,可以在查阅后立即提出意见,也可以在3天内提出意见;审
  判员如果同意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意见,就对笔录加以修正,如果不同意
  修正的,可以将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意见和不同意修正的理由,一并写出
  附卷。经过当事人查阅的笔录,要让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书记员应当将
  当事人查阅的情况在笔录内注明。

  案件经辩论终结后,审判员宣布休庭,并同人民陪审员退庭进行评议
  。在评议中,首先应当研究案情是否已经完全查清。如认为案情已经完全
  查清,即进而研究纷纷应该如何解决,应该适用何项政策、法律、法令,
  证物如何处理等问题,并制定判决书。如果认为案情尚未完全查清,则应
  当确定继续审理的措施。评议中,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一
  切问题均须共同研究解决。如果意见不一致的时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则决定,但必须将不同意见记入评议记录。参加评议的人员均应在评议记
  录上签名(评议记录应当保守秘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能阅览)。

  关于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的格式和写法,各地过去极不统一。现在
  根据各地人民法院的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意见:

  首先,在判决书的开头写明人民法院名称和判决书的种别,即写明“
  某某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并在下面注明案号。在当事人栏内,写出“
  原告人某某某”并注明其住址,有代理人的在原告人次行写“代理人某某
  ”;由人民检察院提出诉讼的,写“原告人某某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员)
  某某某”;接着写“被告人某某某”及其住址,有代理人的同前。如果当
  事人系机关、企业、团体,在机关、企业、团体名称的次行写出代表人的
  姓名、职务、住址等,例如“原告人(被告人)某某部”,次行写“代表
  人某某某、职务、住址”。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写“
  参加人某某某”。人民检察院参加诉讼的,写“本案由某某人民检察院检
  察长(员)某某某参加诉讼”。

  “案由”应当在当事人后另起一行写出。接着依次写明开庭审理案件
  的日期,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姓名和担任记录的书记员的姓名,以及案件是
  否公开审理。

  其次,在判决书内写明事实、理由、判决三项内容。事实部分应当写
  明原告人的请求及双方争执的事实和主张。理由部分应当写明人民法院认
  定事实和适用政策、法律、法令的根据。判决部分应当写明案件的如何处
  理。在具体写法上,判决书的事实与理由两部分可以合并写,也可以分开
  写。判决书须注意有思想性和说服力,段落层次分明,力求通俗。

  再次,在判决书原本的最后依次 明:“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
  决书的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某某人民法院”
  ;作成判决书的年、月、日;“某某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如系助
  理审判员,可以说代理审判员;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判决书,应
  当写审判员)某某某、人民陪审员某某某、某某某”。在判决书正本的最
  后,还要依次写明:“本件证明与原本无异”;制成判决书正本的年、月
  、日;“书记员某某某”(即负责按照判决书原本制成正本的书记员)。

  关于第一审人民法院所用的裁定书的格式和写法,与判决书基本相同
  ,内容一般比较简单。裁定书的署名,应当与判决书相同。准许上诉的裁
  定,应当在裁定书原本内注明上诉期间和上诉审人民法院。

  宣判的方式分为立即宣判与定期宣判两种。当事人在外地的,还可以
  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宣判。关于宣判程序,如系立即宣判,
  由审判员宣读判决书主要内容并加以说明;宣读完毕,向当事人告知上诉
  期间和上诉审人民法院。立即宣判的判决书一般应在宣判后5日内送达当
  事人。定期宣判的程序与立即宣判的程序基本相同,但须宣读判决书全文
  ,并可以当庭送达判决书。当事人拒收判决书的时候,应当对他讲明:不
  服判决可以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内不提起上诉,虽然拒收判决书并不影
  响判决的执行。判决书也可以送其所属街道居民组织或工作单位代为收转
  。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间当事人
  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议,上诉期间届满后,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和裁定。

  法庭审判

  (1)开庭。审判长应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开审判;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诉讼参与人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告知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等。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辩双方通过各自举证、发表意见来揭露案件真实情况的过程,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过去时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和辩掮,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法庭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辨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它是法庭审判的必经程序。是指被告人陈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或表明自己的认识和态度,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剥夺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法庭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5)评议和宣判。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对案件如何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合议庭评议秘密进行,作出判决。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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