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怎样的保护范围

如题所述

都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
生活垃圾可分为4类:
按照生活垃圾的不同成分、属性、利用价值及对环境的影响,根据不同的处置方式,生活垃圾分成属性不同的4类,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和其他垃圾(干垃圾)。
1、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品、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
2、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电池(普通碱性电池除外),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3、厨余垃圾(湿垃圾)主要是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腐烂蔬菜瓜果、腐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4、其他垃圾(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按照要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单位、小区将统一配备相关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同时,根据生活垃圾的类别,分别采取不同的运输与处置方式。
综上所述:可回收物将被纳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进行资源化处理;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站点,引导建设规范站点,鼓励从事垃圾分类的企业兼营再生资源回收业务,或者有资质的专业公司定点/上门回收利用。
分类收集后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纳入危险废物管理,交由具备相应利用处置资质的单位利用或无害化处置。
厨余垃圾则暂由产生单位进行固液分离后,废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渣按“其他垃圾”进入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处理,待我市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成投运后再集中收集、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其他垃圾按照现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模式,由产生单位运至垃圾收集站统一转运到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或直接运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处理。
【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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