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套现300万,非法经营罪会判几年

如题所述

POS机套现300万,非法经营罪会判几年

1、追诉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2、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恃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套现300万一般在五年以下量刑,具体还要结合其他情节综合判断

POS机非法套现350万,会被判多长时间?

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牟利,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按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利用POS机非法套现350万左右,应按“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量刑”量刑,参照相关标准和案例,大致三年以下。

刑法非法经营罪(pos机)累加金额190万元可判缓刑吗?

1、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非法经营烟草制品【五年以下、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法定基准刑为一年: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pos机非法经营罪145万,怎么判

非法经营罪145万的套现数额应该判5年以下。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还规定: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用Pos机刷储蓄卡金额大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九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信用卡可不可以给别的信用卡还款

信用卡不可以为别的信用卡还款。

信用卡(Credit Card),又叫贷记卡,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是简单的信贷服务。

信用卡是由商业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对信用合格的消费者发行的信用证明。持有信用卡的消费者可以到特约商业服务部门购物或消费,再由银行同商户和持卡人进行结算,持卡人可以在规定额度内透支。

因此说,信用卡只有在消费时才能使用,可以先消费,后还款,不可以为其他信用卡还款。

扩展资料:

信用卡套现是违法行为

急需现金?信用卡债务无法及时偿还?需要大额资金却不能获得银行贷款?我们帮您解难……街头巷尾,常常可以看见提供贷款的小广告,真的是扶危济困,还是有什么玄机?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日前破获一起涉案金额过亿的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件,提醒公众不要触碰法律红线。

【案例】2015年8月初,天津东丽警方在日常排查走访中获得线索,位于东丽区丰安路一栋写字楼内,有家信华财富资产有限公司,出入人员复杂,经常在周边散发的广告。在调查另一件恶意透支案件时,据嫌疑人供述,曾在信华财富公司内用信用卡套取过现金。两个线索相互印证,信华财富疑点重重,警方决定一路追查。

民警调取了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显示经营范围是从事小额信贷业务,法人代表为邢某某,其他手续齐全;随后展开暗访,民警以咨询业务的名义进入该公司,发现公司办公桌上摆放了一台POS机,旁边散落了一些刷卡流水小票,公司员工介绍可以刷信用卡,但对陌生人警惕性极高,不肯透露细节。

民警根据流水单上的POS机信息调取了该机的商户信息,显示为天津运铎建筑有限公司,后又调取材料发现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也是邢某某,注册地址不存在。调取这台POS机刷卡记录,发现每月刷卡数额巨大,而且刷的全是贷记卡,少则两三千,多则数十万。民警初步断定这是一台用来非法套取现金的POS机。

经进一步掌握线索,民警开展抓捕行动。现场查获POS机33台、银行卡179张、POS机凭条2500余张,及空白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套现宣传材料等。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邢某某交代, 2014年10月成立信华财富资产有限公司,开始经营非法套现业务,并制作了天津市鼎贸财富资产有限公司等6家并不存在的公司用于对外宣传和信用卡套现,并从中收取0.5%—1%的手续费。

据初步统计,非法经营数额达1.2亿余元。现涉案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说法】公安东丽分局副局长李建满提醒,随着金融服务不断创新升级,信用卡已经成为人们消费的必需品,但持卡消费要量力而行,合法使用,不要出借转让信用卡,切勿参与非法套现。信用卡套现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产生巨大的风险隐患。不仅持卡人信息可能被套现者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套现者和情节严重的持卡人,都涉嫌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使用POS机结算,必须建立在真实交易的基础上,使用POS机套取银行资金的,违反了POS使用管理规定,危害了银行资金的安全。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规定,以信用卡罪定罪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用卡

人民网-利用POS机套现,涉嫌非法经营!(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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