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支票的组成

现金支票的组成

法律分析:
现金支票是专门制作的用于支取现金的一种支票。可以由存款人签发的使用于银行作为本单位进行提取现金,也可签发给其它的单位或者个人用来办理结算或委托银行代存款人支付现金给收款人。现金支票的组成包括:付款单位的账号和开户银行、密码;款项金额、收款单位的名称、款项用途、背书及背书日期、付款单位签章、签发日期。现金支票的填写必须使用钢笔,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按支票排定的号码顺序填写书写要认真,不能潦草,也不能用蓝墨水,更不能用红墨水填写。收款人名称填写应与预留印鉴名称保持一致。大小写金额必须按规定书写,如有错误,不得更改,须作废重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三条 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衍生问题:
现金支票的有效期是多久?
现金支票的有效期是10个自然日,从签发支票的翌日开始算起。
由于支票是代替现金的即期支付工具,所以有效期较短。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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