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消防维保合同按照哪一条处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负责向乙方提供原消防系统验收合格的相关资料。3.甲方应为乙方的检测和维护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签字并认可乙方每次的维护保养工作记录单和检测工作表。4. 维护保养可能影响第三方或需第三方协调的(如强电、空调、给排水等),甲方应事先协调做好配合安排,以便维护保养顺利进行。5. 甲方准备消防设备所在房间的钥匙,对于特殊重要房间(以如配电室、发电机房、水泵房等)内的消防设备保养,甲方应派人配合,确保保质、保量完成工作。6.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每年消防系统的年检工作。7.按本合同所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时支付乙方有关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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