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举证期限15天如何计算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法律规定举证期限15天期限的计算是指在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时,可征求被告的意见,原告是先取证后起诉,有充分的调查取证时间,原告的举证期限的权益是得到保护的,法院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后,被告才开始调查取证,法院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就要限制被告的举证期限。因此这十五天的举证期限,一般是在送达通知书之后开始计算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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