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组时,债务人应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在草案中写入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以及债权受偿方案。方案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后,债务人则根据协议履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 债权分类;
(三) 债权调整方案;
(四) 债权受偿方案;
(五)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 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