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罪立案标准及刑罚执行

如题所述

恶意欠薪罪是我国《刑法》中用来惩罚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用人单位以逃避、转移财产等手段,故意拖欠劳动者报酬或者拒绝支付劳动者报酬等行为,并且拖欠数额较大,在经过相关部门调节责令之后继续拖欠,拒绝支付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情节、行为的恶劣程度来判决立罪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权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事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权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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