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的惩戒尺度应该到哪?

如题所述

事实上,在教育过程中,惩罚是教师对待犯错学生最正常的手段,也是最敏感、最危险的手段。面对犯错的学生,教师应该使用“惩罚”的手段。只有有了教育权和处罚权,才能从整体上更加有效地教育、管理学生。教师掌握教育处罚权的关键在于规范、适度。教育处罚做到合理合法,保持程序正确,又照顾学生的承受能力,适度可以使教育惩罚被学生和家长接受,减少外界的疑虑,避免教师的处于被动的局面。

事实上,在教育过程中,惩罚是教师对待犯错学生最正常的手段,也是最敏感、最危险的手段。面对犯错的学生,教师应该使用“惩罚”的手段。只有有了教育权和处罚权,才能从整体上更加有效地教育、管理学生。教师掌握教育处罚权的关键在于规范、适度。教育处罚做到合理合法,保持程序正确,又照顾学生的承受能力,适度可以使教育惩罚被学生和家长接受,减少外界的疑虑,避免教师的处于被动的局面。
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规定,学校老师在对待,违反纪律、扰乱秩序、行为不端、侵害其他同学的学生是,可以给予适当的教育惩戒。

教师的惩戒权,在国家颁布了《中小学教育处罚条例(试行)》里,有明确的规范。明确规定了学校和教师,在六种情况下不得批评学生。在必要的时后,可以处以教育处罚。与此同时,里面也明确了教师在教育惩罚的管理和实施过程中,不应该有的八种行为。确切地说,教育部颁布的教育纪律条例,对教师和学生都是一种限制。
曾经的体罚是正常现象

长期以来,教师对学生使用体罚是很普遍的。当老师使用体罚或言语侮辱学生时,他们常说这是“这全部为了你好”。父母也通常使用体罚来惩罚学生。只要孩子不致造成严重的伤害,家长一般也不会对老师进行抨击。众所周知,如果学生经常受到老师的体罚,他们可能会产生心理阴影,这对学生的健康成长是非常不利的。所以,国家后来禁止教师对学生实行体罚,违反这一禁令的老师将受到严厉惩罚。
严禁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由于他们不敢体罚学生,一些学生心无所畏惧,难以管理,教学课堂秩序混乱,严重影响了教学成果,教师的教学质量效果往往不堪一击。正是这种现象,立法惩罚受教育权的呼声开始上升。然而,如果很难确定和控制惩罚的措施和程度,某些教师就很容易滥用惩罚权。因此教育惩罚的合理使用,制定了规则,才能限制老师对学生使用惩戒权。
赋权立法的目的

立法给予了教师,一定的权力。只要方法得当,既不会伤害学生,也会限制学生,维护课堂的秩序,这样的教育方法,当然应该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教育处罚权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控制,否则会对学生造成伤害。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教师不得采取类似于殴打性质的8种,可直接导致身体疼痛,身体伤害的,禁超出正常处罚范围的行为。不得出现歧视、侮辱学生的言行,损害学生的尊严。这是对教师实施惩戒权的一种限制,避免了权力的滥用,对学生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事实上,这一限制还保护了教师,不受学生错误的影响。
教育的过程中,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师德,严格遵守教育的法律法规,少使用惩戒权,不能对学生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任何损害,并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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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11-06
事实上,在教育过程中,惩罚是教师对待犯错学生最正常的手段,也是最敏感、最危险的手段。面对犯错的学生,教师应该使用“惩罚”的手段。只有有了教育权和处罚权,才能从整体上更加有效地教育、管理学生。教师掌握教育处罚权的关键在于规范、适度。教育处罚做到合理合法,保持程序正确,又照顾学生的承受能力,适度可以使教育惩罚被学生和家长接受,减少外界的疑虑,避免教师的处于被动的局面。

事实上,在教育过程中,惩罚是教师对待犯错学生最正常的手段,也是最敏感、最危险的手段。面对犯错的学生,教师应该使用“惩罚”的手段。只有有了教育权和处罚权,才能从整体上更加有效地教育、管理学生。教师掌握教育处罚权的关键在于规范、适度。教育处罚做到合理合法,保持程序正确,又照顾学生的承受能力,适度可以使教育惩罚被学生和家长接受,减少外界的疑虑,避免教师的处于被动的局面。
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规定,学校老师在对待,违反纪律、扰乱秩序、行为不端、侵害其他同学的学生是,可以给予适当的教育惩戒。

教师的惩戒权,在国家颁布了《中小学教育处罚条例(试行)》里,有明确的规范。明确规定了学校和教师,在六种情况下不得批评学生。在必要的时后,可以处以教育处罚。与此同时,里面也明确了教师在教育惩罚的管理和实施过程中,不应该有的八种行为。确切地说,教育部颁布的教育纪律条例,对教师和学生都是一种限制。
曾经的体罚是正常现象

长期以来,教师对学生使用体罚是很普遍的。当老师使用体罚或言语侮辱学生时,他们常说这是“这全部为了你好”。父母也通常使用体罚来惩罚学生。只要孩子不致造成严重的伤害,家长一般也不会对老师进行抨击。众所周知,如果学生经常受到老师的体罚,他们可能会产生心理阴影,这对学生的健康成长是非常不利的。所以,国家后来禁止教师对学生实行体罚,违反这一禁令的老师将受到严厉惩罚。
严禁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由于他们不敢体罚学生,一些学生心无所畏惧,难以管理,教学课堂秩序混乱,严重影响了教学成果,教师的教学质量效果往往不堪一击。正是这种现象,立法惩罚受教育权的呼声开始上升。然而,如果很难确定和控制惩罚的措施和程度,某些教师就很容易滥用惩罚权。因此教育惩罚的合理使用,制定了规则,才能限制老师对学生使用惩戒权。
赋权立法的目的

立法给予了教师,一定的权力。只要方法得当,既不会伤害学生,也会限制学生,维护课堂的秩序,这样的教育方法,当然应该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教育处罚权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控制,否则会对学生造成伤害。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教师不得采取类似于殴打性质的8种,可直接导致身体疼痛,身体伤害的,禁超出正常处罚范围的行为。不得出现歧视、侮辱学生的言行,损害学生的尊严。这是对教师实施惩戒权的一种限制,避免了权力的滥用,对学生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事实上,这一限制还保护了教师,不受学生错误的影响。
教育的过程中,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师德,严格遵守教育的法律法规,少使用惩戒权,不能对学生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任何损害,并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2-11-06
关注
2020年12月23日,《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于2020年9月23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规则》同时划定了7条红线,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不得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不得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不得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不得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不得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不得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从法律规范层面明确了惩戒尺度。
至此,困扰我国教师多年的教育惩戒难题有了依据和具体实施措施,这是法制的进步,然而教育惩戒权的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定能被合理使用。近年来,由于教师使用惩戒方式教育学生引发的师生、家校冲突如雨后春笋般增加,也导致社会公众对教育惩戒权的广泛关注。教师、学生、家长与学校四者间的关系也在悄然发生变化,面对学生的不当行为,教师和学校碍于家长及社会压力不敢直接进行惩戒。当然,教育惩戒权是一把双刃剑,在引导学生培养健康人格的同时,也有可能给孩子带来身心创伤。如何掌握教育惩戒的“尺度”是老师和家长们共同关心的问题,也是中小学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关键所在。
《规则》区分了一般、较重和严重惩戒。一般惩戒规定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课后留校教导等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惩戒实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较重惩戒要求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教师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集体活动、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教育、家长到校陪读等措施教育惩戒。
而严重惩戒是指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可以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等措施进行教育惩戒。
《规则》对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也进行了规定,包括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尽管《规则》已对教育惩戒常涉及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是在部分条款实施过程中,尚存在着争议。教育惩戒权只有在实践中才能检验正确性,也只有在反复试验中才能把握准确的尺度。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教育惩戒的首要目的是为了教育,而非惩戒。如何更好地达到教育的目的,是学校和家长需要共同付出的课题。因此,更需要完善的是教育惩戒的实施程序。特别要求教师在每次惩戒发生后,对惩戒权实施的原因、事件、时间、地点、及方式等均需作出详细说明,以此规避教师滥用教育惩戒权。同时,学校层面也需加强对教师实施惩戒权的监督管理,完善教育惩戒监督体系。并及时告知家长惩戒权的行使内容,教师与家长要形成信任的情感纽带,积极及时交流沟通,学校应处理好教育惩戒后的疏导善后工作。只有四方开展有效合作,才能帮助学生及家长全面深入理解教育惩戒权的内容,使家长更加了解学校及教师的教育管理方式,使家长支持和配合学校的教育。
最后,学校应不断加强对教师师德师风的培训,定期宣传普法教育,集体学习《规则》,从制度层面明确教师教育惩戒尺度和的边界。通过开展法律理论学习、师德教育等方式使教师充分体会教育惩戒的内涵和方法,提高教育惩戒权的行使能力。(作者: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洁人 同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卫薇)
第3个回答  2022-11-06
首先说一下惩罚的概念:
“惩罚是在学校道德教育范围内,教育者对受教育者的不良行为或品行予以否定,使其经受不愉快的情感体验,为帮助其行为矫正、促其行为健康发展的一种教育方式。”(《论惩罚在学校道德教育中的运用》)进一步说,学校教育中的惩罚就是通过给予有违规行为的学生个体或群体以一定的痛苦或苦恼的内心体验,从而促使学生的态度和行为向教师要求的方向转变,达到教育的目的。总而言之,“惩罚是指为减少某种行为重现概率而在此行为后伴随的不愉快事件。”
可见,惩罚包含以下三个基本要素:第一,它必须是学生违反规则的错误行为的后果;第二,它必须对违反规则的学生有意施加某种痛苦或不快;第三,它必须以教育学生为目的。
为了更好地理解惩罚这一概念,学界以是否包含体罚为标准,把惩罚分为广义的惩罚和狭义的惩罚。广义的惩罚包括我们体罚在内,而狭义的惩罚则不包括体罚,它是与奖赏相对的,为学校德育才采取的一种教育方法,利于学生分清是非善恶,达到改正的目的。
之所以如此划分,是因为狭义的惩罚与体罚的内涵还是有着较大的区别:其一,程度不一样。惩罚是引起不愉快感,而体罚所引起的是身体上的痛苦;其二,手段不一样,惩罚采用的是语言、表情、活动的否定、限制等来使受罚者达到行为的变化,而体罚一般通过打击身体或剥夺自由等强制性强硬手段;其三,影响不一样,惩罚是以不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前提的一种道德教育方法,运用得当所引起的不仅是学生行为的转变,甚至心灵的可能变化,而体罚易被滥用误用,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即使学生的行为有所改变,但得不偿失,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
是以我们这里所说的惩罚,不包括体罚在内。
第4个回答  2022-11-06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不得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不得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不得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不得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不得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不得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从法律规范层面明确了惩戒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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