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安110报案不给受案回执单有没有法律依据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有。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所以报案后派出所不出具回执是不合法的。报警了没有给立案回执单的话是不合法的,因为无论公安机关是否决定立案都应该给报案人以回执单,在回执单上要告知当事人公安机关的具体决定。但是,有回执单也并不一定就代表着公安机关是立案了,有些情节显著轻微的违法行为根本就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不会立案的。已经立案追究的,在侦查阶段应撤销案件;在起诉阶段应不起诉;在审判阶段应终止案件或者宣告无罪;在执行阶段应按审判监督程序依法重新审理。公安机关要给报案人的是回执单,并不是立案回执单,报警人在接到回执单以后就知道公安机关的态度了,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当然也会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原因。然后在报案之后,没有接到公安机关的任何答复,可以再次向公安机关反映,当地公安机关仍然不回复的话,可向上一级公安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执行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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