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22
1、首先界定清楚这36万赔偿款的性质。医疗事故赔偿金的性质在法学界一直有争议,有的主张是夫妻共同财产。但通说一般认为,应由赔偿权利人(包括死者的被扶养人、死者近亲属)共有,共有的形式为按份共有。
2、既然这36万是赔偿权利人(死者的被扶养人及死者近亲属)按份共有。如果和医院的赔偿协议中没有明确每个权利人各自的份额,依照法律规定,依推定为各共有人持有均等份额。因此,原则上应对这36万由死者的父、母、丈夫三人均分。(法律依据主要为民法通则第78条关于按份共有的规定。)
3、具体到本案中,如果前期在死者生前住院期间,其医疗费用及抢救费用、处理事故的费用、葬丧费用是赔偿权利人中的一方或多方(当然,也可能是赔偿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垫付的,原则上依先从这36万中先行扣除这一费用补偿垫付者,再行均分。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