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8-12-02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审查工作程序
第一条 看守所提请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如需征求意见,应将有关材料在讨论前一周内送达驻所检察室,否则将不参加有关会议,不签署有关意见。
第二条 对看守所送达的材料应认真审查,在一周内处理、答复。
(1)减刑、假释对象的留所服刑手续是否完备,凡未经我方同意的留所服刑人员,一律视为不具备减刑、假释的资格。
(2)减刑假释对象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有无悔改或立功的具体表现。
(3)减刑的间隔、幅度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对于减刑假释的对象,应在书面审查的同时找同仓罪犯审查核实。
第三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审查有无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并应委托法医进行复核。
第四条 对减刑、假释情况应指定专人追踪;对看守所呈报结果与法院裁定结果不一致的,应及时呈报处领导。
第五条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征求意见由驻所检察室主任签署。
第六条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材料要报处秘书备案审查。
第七条 认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由主管处领导指定专人在法定时限内按程序向作出原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第八条 驻所检察室主任应主动征求主管处领导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第九条 主管处领导应指派专人每年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罪犯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考察。
看到第三条的规定了吧,有钱、有人,办个假病历根本不是问题。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1、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
2、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一年计算。(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3、对具备暂予以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4、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5、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