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服刑,请教

有个人因为故意伤人罪被判刑2年,但是不知道他用了什么方法,花了十万在当地的一个宾馆住了4个月,然后就成了监外服刑的了。想知道用了什么方法途径,我有个朋友跟他的类是,但是我不知道怎么做,跪求。
急急急急~!!!!!~!
但是他年龄才23岁,无任何疾病历史,壮如牛!
我的朋友也是这样的,也不符合您所说的任何条件。
谢谢,或者有别的方法 ?

有没有这个方面的经验的大虾们?

监外服刑的概念,监外服刑的前提是“刑期已经过半,在羁押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对于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重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在此范围之列。由此看来,监外服刑的条件与我国刑法中规定假释的条件基本一致,但假释的基本内涵与“部分服刑人员在监外服刑”的司法改革理念有区别,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而“监外服刑人员必须参加每天不少于一个小时的公益劳动”,可见两者有差别,前者是附条件释放,后者是在监外服刑,性质的迥然差异,确定是两项不同的制度。

作为一项新制度,矛盾的两个方面告诉我们,有利也有弊。诚然,监外执行面临着尚待明确和解决的障碍。根据监外服刑的条件,符合监外服刑的服刑人员,实际上,也同时符合假释的条件,那为什么不将这部分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假释,而是作为服刑人员在监外执行呢?

如果说作为一项试点,未尝不可,毕竟每一项制度的推行必须有理论的支持和实证的检验,试点过程中,可以适当的突破现有法律规定。但是作为一项制度来推广,与现有的立法冲突却难以避免。

服刑人员的服刑场所,刑事诉讼法等立法对此规定十分明确,如何实施减刑、假释,程序要求十分严格,执行机关、服刑场所、服刑方式不是执行机关自己可以随意改变的,必须依法执行,否则,就是程序违法。

我国刑罚的目的应该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改造和教育是我国刑罚的功能。自上个世纪初期,刑罚的目的刑理论取代了报应刑理论。我国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不是基于单纯的报复主义和惩罚主义,而是为改造人类的历史使命出发,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最大限度的将犯罪分子改造成新人。因此,体现到具体的制度建设,在刑事诉讼程序上,设置不起诉制度,在刑事实体法上,规定缓刑、减刑、假释制度。从实体到程序的整个诉讼过程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

一部分服刑人员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符合假释条件的就假释,符合减刑的就减刑。不必要实行监外服刑,服刑人员服刑前提是触犯刑法,理应受到制裁,不可避免会对其家庭、婚姻、就业和个人声誉带来不良影响,正由于此负面影响,才会真正起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监外服刑,一味的考虑“改善服刑人员的婚姻稳定、家庭完整”,如此一来,刑罚的严厉性、强制性和严肃性大打折扣。从被害人角度讲,心理上难以得到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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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2-02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审查工作程序

  第一条 看守所提请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如需征求意见,应将有关材料在讨论前一周内送达驻所检察室,否则将不参加有关会议,不签署有关意见。
  第二条 对看守所送达的材料应认真审查,在一周内处理、答复。
  (1)减刑、假释对象的留所服刑手续是否完备,凡未经我方同意的留所服刑人员,一律视为不具备减刑、假释的资格。
  (2)减刑假释对象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有无悔改或立功的具体表现。
  (3)减刑的间隔、幅度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对于减刑假释的对象,应在书面审查的同时找同仓罪犯审查核实。
  第三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审查有无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并应委托法医进行复核。
  第四条 对减刑、假释情况应指定专人追踪;对看守所呈报结果与法院裁定结果不一致的,应及时呈报处领导。
  第五条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征求意见由驻所检察室主任签署。
  第六条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材料要报处秘书备案审查。
  第七条 认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由主管处领导指定专人在法定时限内按程序向作出原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第八条 驻所检察室主任应主动征求主管处领导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第九条 主管处领导应指派专人每年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罪犯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考察。

  看到第三条的规定了吧,有钱、有人,办个假病历根本不是问题。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1、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
  2、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一年计算。(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3、对具备暂予以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4、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5、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08-12-02
有重大疾病的可以。或者找人塞钱。
第3个回答  2008-12-02
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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