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

如题所述

为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纪律,惩治机构编制违法行为,确保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有效执行,本规定依据《行政监察法》、《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及地方相关法规制定。


如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将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其权限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于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人员也将受到相应处分,具体处分标准视情节轻重而定,从警告至开除不等。


对超限设置机构、擅自设立或变更机构性质等行为,相关人员将面临警告、记过乃至开除的处分。同样,违规增加编制或超出限额进人,以及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都将受到不同程度的纪律处罚。


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机构设置等行为,根据后果严重程度,责任人将被给予警告至开除的处分。机构编制审批机关和管理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如有越权审批等行为,将受到相应处分,且管理机关的处罚会加重。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占用编制冒用资金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妨碍或干预监督检查工作或责任追究的,将受到记过至开除的处罚。利用职务谋取私利的行为,也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若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涉及犯罪,将依法转交司法机关处理。本规定由监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扩展资料

《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经2012年7月30日监察部第5次部长办公会议、2012年3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89次部务会议、2012年2月17日国家公务员局审议通过。2012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公布。该《规定》共1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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