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 学
学生患有严重疾病或传染病,应当休学。需要休学的学生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有关材料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填写《XX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学校同意后,报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由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总课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应当到学校办理休学手续。
复 学
鉴于学分要求,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为一年。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由本人和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因传染病或
精神分裂症休学的学生,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填写《XX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学校同意,报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安排到下一年级就读。复学的学生由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应在休学期满前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延续休学的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继续休学。
凡休学期满,经学校通知后,在十个工作日内仍不到学校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的学生,作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