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隐性债务从理论上来讲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主要通过不合规操作或变相举债产生。如果编制地方政府自身的资产负债表,隐性债务不会被计入负债,一是由于隐性债务的举借主体不是该政府会计主体,即地方政府,二是隐性债务的偿付不是现时义务,而是由某些未来的事项所决定,如融资平台自身是否能偿债,且金额也可能无法准确地计量,取决于举债主体自身能偿还多少,换言之,隐性债务基本都属于或有负债。
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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