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扰民规定

噪音扰民规定

根据我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个区域的噪音扰民标准如下:1、特殊住宅区的噪声标准为白天45分贝、夜间35分贝;2、居民、文教区的噪声标准为白天50分贝、夜间40分贝;3、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的噪声标准为白天55分贝、夜间45分贝;4、工业、商业、交通与居民混合区的噪声标准为白天60分贝、夜间50分贝;5、工业集中区的噪声标准为白天65分贝,夜间55分贝;6、交通干线两侧的噪声标准为白天70分贝、夜间55分贝。超过以上分贝数的声音属于噪音。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
(1)“特殊住宅区”是指特别需要安静的住宅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45分贝、夜间35分贝。
(2)“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
(3)“一类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4)“二类混合区”是指工业、商业、交通与居民混合区,“商业中心区”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二者的环境噪声标准值均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5)“工业集中区”是指在一个城市或区域内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6)“交通干线两侧”是指车流量每小时100辆以上的道路两侧,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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