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镇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三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保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需要的经费,提高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第五条 市、区(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区(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镇容貌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市、区(市)、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保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作业。第八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宣传,提高公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意识。第九条 对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一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二)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集贸市场、文体场馆、公园、景区、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铁路、公路、隧道、涵洞、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七)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
  责任区的范围依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用地范围划分,临街方向至人行道外沿,相邻方向至用地界线或者相邻地块边界的中线。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将属于自己责任区的街巷、居民住宅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划分责任区,并明确具体责任人。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三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城镇容貌整洁,无乱设摊点、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停车辆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及时扫雪铲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人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履行卫生保洁责任。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十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公共场所、园林绿地、公共设施和广告标识等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