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公务员的管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优化、精干、廉洁、高效,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为规范。第二条 公务员行为规范,是指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行政纪律及言行标准。第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勤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公务员。第二章 政治立场坚定第五条 公务员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一切言行都要有利于维护党的领导和政府的声誉,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坚持党的领导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持怀疑态度,散布资产阶级自由化言论;
  (二)散布与党和政府的政策相违背或有损于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
  (三)传播有损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的言论;
  (四)组织或参加怠工、罢工;
  (五)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党和政府的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募捐、演说、签名等活动;
  (六)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七)印刷、张贴或传播反动传单等非法宣传品;
  (八)从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活动;
  (九)策划、煽动他人从事上述活动。
  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并按辞退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章 确保政令畅通第六条 公务员必须维护政令的统一,顾全大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决议、决定,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抵制或变相抵制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议、决定,或阳奉阴违、另搞一套;
  (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有明确贯彻时间要求的,未在指定时间内传达贯彻。
  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七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单位领导班子和行政领导做出的决定,如对决定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反映。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不执行;
  (二)变相消极抵制;
  (三)公开或私下另搞一套。
  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八条 公务员必须坚决服从组织作出的职务任免、工作调动的决定,并在一个月内办理完全部手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不服从组织分配;
  (二)接到任命通知后未经批准半个月内不到任。
  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给予撤职处分,并予以辞退。第四章 忠于职守 讲究效率第十条 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勤奋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
  (二)工作时间睡觉或下棋、打扑克、打麻将等;
  (三)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办私事;
  (四)工作消极,完不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诫勉,仍不改正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连续旷工超过30天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五章 忠诚老实 作风正派第十一条 公务员必须刻苦学习理论知识、法律知识和本岗位的专业知识,学习和掌握现代办公技术,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认真负责,抓紧办理。做到:
  (一)对基层单位提出的申请、报告,应当在10日内予以答复或批复,需延长期限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如申请、报告不符合办文要求,应当一次提出指导性补充、修改意见,超过一次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二)对需要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应当在5日内转报有关部门,15日内予以答复或批复;
  (三)法律法规另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应当按规定时间办理。
  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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