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二章 召开会议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会议召开前举行预备会议,通过会议议程。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七日前,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将开会日期和建议的主要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下列人员可列席会议:
  (一)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顾问,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组长或副组长;
  (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
  (三)山西日报、省广播电视厅总编辑或副总编辑;
  (四)部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个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可以通知省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以通知有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必要的时候,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设立旁听席,可以邀请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和其他单位人到会旁听。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报到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办理请假和批准手续。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第三章 提出议案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办事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办事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可向提案人说明。第十七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或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必须附法规草案或法规修正案草案,以及关于草案的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附有被任免人员有关情况的说明。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应在开会前将正式文本报送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第四章 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第二十二第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经两次以上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一次审议通过。
  须经两次以上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后,由有关办事机构根据审议的意见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进行修改,由主任会议决定再次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由主任会议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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