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优先发展,方便群众日常出行,维护客运秩序,保护乘客、运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运营企业取得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特许经营权,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运营车辆和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向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换乘枢纽、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加气(油)站、充电站(桩)、站务用房、站台、站牌、候车亭(廊)、港湾式停靠站、专属维修设施、公交专用车道、优先通行信号装置、智能化设备等相关设施。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公安、财政、国资、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税务、市场监管、文化广电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优先发展、规划引导、服务群众、安全便捷、经济高效、绿色低碳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优先发展,在国土空间规划、用地供给、设施建设、道路通行、交通管理、安全防范、资金安排、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优先给予保障。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财政投入,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资金纳入本级预算管理。支持和鼓励运营企业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新能源供给设施建设。建立以财政补贴、运营企业自筹、社会投资等多种形式并重的发展资金保障制度。第七条 鼓励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逐步淘汰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的运营车辆和设施。推进智能化、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宣传,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优先选择城市公共汽车、公共自行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绿色低碳的公共出行方式。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调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结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和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统筹空间布局、功能区分、土地利用和交通需求,科学确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布局。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公安、城管执法、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汽车线网规划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安全方便、适度超前的原则,科学规划线网结构,优化场站布局,完善综合换乘枢纽,促进区域之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多种公共交通方式的衔接,依法推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向周边农村(社区)、学校、旅游景点、工业园区等延伸。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结合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规划,充分考虑地块开发强度、人口指标、交通承载力以及各种交通方式有效衔接等因素,合理确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位置、规模和用地面积,并且提出控制要求。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供给。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第十三条 经法定审批程序,新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现有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在符合规划并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原土地使用者可以实施立体开发。开发收益应当专项用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规划,统筹建设首末站、中途停靠站、换乘接驳站等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运营企业,科学设置或者调整公交专用道、优先通行信号系统以及港湾式停靠站等,允许运营车辆在禁左、禁右路段通行和单行道双向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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