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被告合作用我的资金在我的账户炒股,被告下指令,盈亏各半。但是由于股票亏损,资金也有了亏损,这理应是被告应该给我的(每月结账后被告通过银行已打给我,后因被告无钱就写了欠条给我)。但是被告除了股票关系外还以买房名义向我借款,到期后多次催讨未还。我将其起诉至法院,被告却称前面打给我的是还款,陆艳法官就简单的判决被告已还款,并对被告矛盾百出的言行未加追究。我不服判决,上诉至一中院,正在审理中,审理法官可能不想推翻原判,所以对被告的各种疑点不加追问,经我的律师分析可能法官会维持原判。难道我的钱就这样被被告黑掉了?请大家帮我出出主意。
案号:2008徐民一(民)初字第2526号
案号:2008徐民一(民)初字第2236号
希望能有法律界的朋友帮我出出主意,我有详细资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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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办法的话,我就不用到这里来了。这个案子疑点很多很明显,为什么法官就是不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