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期间发现新的证据线索的刑事案件,法官如何处理

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被告人的律师提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有立功情节,法官在程序上该如何处理

  法官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法院应当作出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 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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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2-30
不可以的。\r\n\r\n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只有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而灭有民事案件附带刑事诉讼。\r\n\r\n民事诉讼中则有规定,如果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发现刑事案件的犯罪线索,应当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将线索转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进一步侦查。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4-12-30
重新审理
第3个回答  2014-12-30
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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