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餐厅吃出虫子该怎么处理?

如题所述

不要恼怒,要冷静和餐厅服务员谈这个问题,先看餐厅的态度,最好是让餐厅理赔。

首先,在遇到这样的事情后,可能心里面都会有点不舒服,吃的有点尴尬,这事情就是不能往深处想,一往深处想的时候,就会觉得是心中燃烧着一股怒火啊,所以这个时候呢,要淡定一点,不要多往深处想。先深呼吸几口气,将心中的那股子怨气呼出去,然后再采取措施。

在遇到这样的事情后,不要立马就嚷嚷起来,在那里大喊大叫的。单位食堂毕竟是一个公众场合,不是你一个人在吃饭,不要影响其他人进食行为,有些人正是饥肠辘辘的,你这一嚷嚷,很可能影响其他人的进食情绪,而且在公众场合里是不要大声喧哗的。

吃菜时菜里吃出虫子的时候,不要觉得不可思议。有些虫子都是藏得很深很深的,有时候虫子还有伪装性,让人的肉眼无法识别,因此这样的情况应该也是能在自己承受的范围之内吧!

吃菜时菜里吃出虫子的时候,这个时候应该放下自己手中的筷子,拿出手机,将这一幕拍下来留个纪念,毕竟这个机遇我认为是很少能遇到的,以后在你的朋友面前你也可以说一说你遇到的囧事了。拍完照片后,就留下了一个证据,这样有利于自己进些理赔。

吃菜时菜里吃出虫子的时候,这个时候,将你的菜盘端给食堂的负责人鉴定一下,让他给你一个说法是不费吹灰之力的事情,你可以要求重新换菜,甚至要求一些相关的适当赔偿都是可以的,毕竟理是站在你这一边的,任何一家做生意的都会这么做的。

吃菜时菜里吃出虫子的时候,在交涉完毕后,还最好还需要注意一下自己有没有什么不舒服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出现什么不适的,如果有不舒服的症状出现的时候,那么就需要及时的去医院进行就诊,以免对自己的健康不利,还是要小心一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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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8-31
拍照留证据,叫服务员过来,服务员道歉,到此为止还算正常。去结账,跟前台反应这件事,前台把经理叫过来,经理表示因为他们的食材新鲜所以才会有虫子,这是难免的,那就把零头免了,当餐费用一百一十多好像,免了七八块钱,并表示水是赠送的,所以出了问题不负责。我很无语,表示无法接受,但还是按照原价结了帐,保留消费单据。其实我想着,店家诚恳道个歉,别整那些借口,态度好点,不求免单,打个五折,这件事就过去了。结果经理这态度让我很无语,经理表示汇报领导,次日给我电话答复。次日早上,腹泻,并开始低烧。晚上下了班去大医院挂了个急诊,诊断因食物不洁导致的急性肠胃炎,打吊针。到了晚上才想起来经理没给我回复,于是我打电话过去,经理依旧表示水是免费赠送的,他们不担责,并表示欢迎我去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这是我应有的权利。说实话我又被经理这操作震惊了,我没见到过哪个店想和自己的直属监管部门打交道的。OK,那就满足你吧。市长热线投诉食监局,顺便向地税局实名举报餐后不主动给我开发票。三四天后吧,区食监局跟我联系,说已经去店里检查,一切情况属实,并下发了整改通知书,问我需要调解赔偿不,我说需要。次日,整理好三天的输液检查等发票费用,并带着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退还当餐餐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00元清单去食监局。我先到,就跟办事大哥坐着聊天,经理后到,又是陪笑脸又是发烟的,办事大哥给经理说我的赔偿金额合理合法,此外,经检查我的证据链完整真实,还要按照相关法律对店下发处罚通知,金额一万起步,唯一能不处罚的办法就是让我申请撤诉,让经理看着办。经理跟老板电话商量一下,表示同意赔偿,让我次日去店里去钱,顺便签署谅解书。
第2个回答  2020-08-31
这种情况一定要向餐厅的负责人反映。餐厅的解决态度比较好,给点赔偿就算了。餐厅不承认,或者态度消极。可以向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的。
第3个回答  2020-08-31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的规定,消费者对出现问题的商品可以要求退或者换,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与饭店协商,要么退了这道菜,要么另换一道菜,因为这是饭店工作失误所致,如果饭店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金额的赔偿。如果在饭店吃饭吃到虫子,理智的做法是向餐厅索要一份证明,也是最好的维权措施。

1.对于发生饭菜里有异物的问题,多数的处理方法是“免单”,但对于因异物而引起的事后健康问题,餐厅要负全部责任。但实际操作中,餐厅事后推卸责任的不少。这种情况下,就要有医院的诊断和在餐厅就餐的证据。

2.关于吃到异物的“双倍赔偿”。食品、菜肴混有异物或被污染的(如苍蝇、头发丝等);提供假冒伪劣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酒水、饮料和其他商品的,消费者可要求双倍赔偿。这个“双倍赔偿”只针对有问题的那一个菜品,而不是整桌菜,消费者应依据这个规定要求店主赔偿。对于消费者要求对整桌菜进行赔偿,或者开口要求赔偿多少钱的要求是不合理的。遇到这种事,店主不积极赔偿的,消费者可向消协、工商、卫生部门投诉。
第4个回答  2020-08-31
退换

顾客消费时如遇到食物中有老鼠屎、蚊虫、头发等异物,属于食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可知:经营者应当按照顾客的要求为其退货或者换货。

可本案中,李小姐与其闺蜜吃饭时吃出恶心东西,估计会恶心好几天,即使要求卖家换货,还吃得下么?所以此时,李小姐可选择的有效方式是要求商家退货,即免费,而不是仅仅抹掉个零头。

投诉

消费者在外就餐吃出异物时可选择向工商局、卫生局、消费者协会等机构进行投诉,以便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检查和处罚。此时,消费者应提供的证据有:有异物的实物样品或者实物照片、就餐证明等。

双倍赔偿

李小姐与其闺蜜在商场就餐后,明显出现身体不适,应及时就医。就医后可向经营者主张补偿性赔偿以及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金。

其中补偿性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费;造成残疾的,应包括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若造成死亡的,还应包括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当然,主张上述赔偿,证据是关键。因此,受害人一定要保留就餐证明、医院诊断证明、误工费等相关费用的证明。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谁来捍卫舌尖上的安全?除了政府部门的严格监管外,作为最直接的受害人——消费者,是不是更应以主人翁的姿态去监督、曝光、举报那些无良商家,以共创一个安全卫生可靠的饮食大环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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