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度备受关注的“南京交警被拖行致死案”,31日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公开审理。从南京市中院获悉,南京市中院院长茅仲华担任审判长,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范群出庭支持公诉。法院宣布将择期宣判。
庭审中,检方指控,2017年11月15日晚,高愿、王成在宿迁市泗洪县饮酒后,由王成驾驶(系无证驾驶)牌号为苏AF38U3的奔驰牌汽车返回,次日凌晨2时许,行驶至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宁连高速主线收费站时,被执勤警员要求下车接受检查。两人下车后,时年47岁的南京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七大队执勤警员史伟年要求二人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高愿谎称证件在车上,从王成处拿车钥匙后二人上车。随后,高愿发动汽车试图逃离,史伟年见状,上半身探入车内,双手紧握方向盘并大声呵斥,制止其逃离,高愿猛踩油门驾车,将史伟年拖行数十米后甩倒在地并碾压。作案后,两人驾车逃离现场。
案发后,王成将高愿窝藏在其朋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天景公寓流动人口中心5幢306室内。经法医鉴定,史伟年系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合并主动脉、肝破裂引起大出血而死亡。2017年11月16日14时许,高愿、王成在天景公寓流动人口中心5幢306室被警方控制。
案件庭审中,关于高愿的行为定性,其行为是否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以及史伟年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行为成为焦点。
检方认为,高愿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成明知高愿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高愿并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其对被害人死亡只持有过失态度,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瑕疵和过错等。
对此,检方提出,高愿为逃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不顾史伟年人身安危,高速驾驶逃跑致史伟年死亡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
从南京市中院获悉,鉴于案情重大,法院宣布将择期宣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