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的经济法律规范有哪些?

如题所述

(一)土地赋役的规定

为了恢复发展社会经济,汉初在“轻摇薄赋”等思想的指导下,颁行了大量保护农业的法令,鼓励农耕生产,放宽土地限制,同时减轻田税负担,重视兴修水利。

西汉中期后土地兼并日趋严重,为了挽救社会危机,哀帝绥和二年作出限制占田的具体规定,但法令并没有得到彻底执行。

汉朝的赋税,主要有土地税、人口税和资产税。根据法律规定,土地税又称田租或因税,先后为十五税一和三十税一两个阶段。人口税按人征收,凡七岁至十四岁未成年人每年二十钱,武帝之后增至二十三钱,称为口赋或口钱,十五至五十六岁成年人,每年一算即一百二十钱,称为算赋。

汉朝的征役义务,分为兵役与摇役两种。男子十七岁登记役籍,称为傅籍,开始服役,称作正卒。正卒中身强力壮者服兵役,一年在本郡,一年为戍边。其余服摇役,每年一个月,称为更役,服役者称更卒。可以亲自服役,也可以出钱服役。

(二)盐铁经营的控制

汉初实行盐铁私营,政府仪征收税收。武帝以后,改为盐铁官营,盐铁买卖须国家批准。

全国设盐官三十五处,铁官四十八处,统一经营盐铁产销,以保证利润全部收归国家。当时规定,敢私铸铁器煮盐者,斩左趾,器物没收。自东汉和帝时,又恢复了盐铁私营。

西汉时不仅边关贸易需要官府的批准,有些物品也禁止与外人买卖。例如兵器与战马均不得卖给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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