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1、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 不开庭审理 。 2、刑事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 检察院抗诉 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除上述案件外,其他案件一般不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的意见。 对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也 可以申请再审 。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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