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存在的意义是什么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1.增加就业,促进社会稳定 实践证明,国内产业受到进口倾销产品的损害之后,下岗职工增加,失业率上升。采取反倾销措施后,各行业生产经营状况好转,就业率增加。 2.维护公平竞争的贸易秩序 实践表明,倾销行为严重地干扰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如2000年反倾销立案前,国内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产业,由于进口产品的倾销,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国内同类产业被迫纷纷加入价格战中,亏损面均超过60%,形成全行业亏损。反倾销立案后,有效地遏制了倾销,稳定了国内市场的价格水平和销售渠道。价格回升30%-40%,接近正常水平,产量也日趋正常。 3.为维护我国产业的经济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家之间的竞争往往表现在对尖端技术和高科技产业的控制方面。而各国反倾销调查一般都集中在新兴的出口潜力巨大的产业或产品上,这些产业如果长期受到制约,就有“窒息”的危险。如邻苯二酚产业是我国具有自主 知识产权 的高科技产业,1997年投巨资刚刚建立第一家企业。在我国不能生产该种产品时,进口价每吨9万元人民币,在我国研制成功试生产时,进口产品价格降至4万多元,接近成本,在我企业批量生产时,价格下降到2万多元,企图将我国惟一的该产品扼杀在摇篮中。2002年3月1日立案前,企业已濒临倒闭,立案后设备开始运转,产品销售价格第一次上升到成本以上,企业出现转机,一个高新技术产业得到了应有保护。 4.使受损害的产业得以较快康复和进行产业结构调整 根据对2000年以前立案并且已作出最终裁定的新闻纸、聚酯薄膜、丙烯酸酯等6个产业的统计,立案前生产能力合计为106万吨,2002年生产能力增长了18%,产量增长了19%,销售收入增长31%,税前利润增长了283%,开工率增长了43%。在1997年至2002年底立案调查的20个产业当中,绝大部分产业技术和产品结构得到了优化。如1996年至1998年生产能力发挥不到13甚至被迫停产的--钢铁 公司 在1999年立案反倾销后,不仅产量和税后利润上升,而且还可以扩大生产能力,改扩建不锈钢产业新项目。使企业的技术结构和产品结构得到了优化调整,扩大了新技术和适销对路产品的生产能力,创造了新的经济增长点。 5.遏制了国外对我国滥用反倾销措施和歧视性待遇 中国企业拿起反倾销的武器,使国际社会近年来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案件有所减少,反倾销裁定也趋向公平。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如果有倾销行为的,是会受到法律制裁的,消费者也要坚绝抵制,反倾销的存在,可以促进我国企业的壮大,也有利于就业。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与启动反补贴调查不同的是,倾销行为的受害国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前没有与当事成员进行磋商的义务;在审查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需要考虑倾销幅度的大小并确定倾销幅度。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被反倾销的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尽管反倾销调查并未结束,但在已经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并防止倾销在调查过程中继续造成损害,各当事方已经得到充分的提供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的前提下,受害成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与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一成员政府应该在接到国内受倾销产品损害的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展开反倾销调查。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它们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员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行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行业协会等。若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倾销及其损害,或者倾销幅度或倾销进口数量低于最低限额,则应终止调查。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贸易商和产业界,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反倾销程序。若出口产品受到调查的成员不满展开调查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它可以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必须通过本国政府采取这样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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